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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居未登记 彩礼还得酌情还

(2017-06-26 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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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李沧区离婚律师
双方同居未登记 彩礼还得酌情还
作者:王忆哲 编辑:贾曼丽    
 
  安徽法院网讯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目前在我国,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胜枚举。3月24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5日订婚。当日胡某向黄某母亲赵某给付礼金20000元,赵某按当地习俗返还2000元。2016年3月8日,为举办婚礼,胡某给付彩礼66000元,其中15000元用于购买婚后生活所需的冰箱等用品。双方于同月18日举行婚礼,婚后共同生活了半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未能及时化解,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胡某诉至该院请求判令黄某、赵某返还彩礼。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办了婚礼并有着半年的同居生活,“彩礼”目的已经实现,并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错双方均未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加之一般婚姻习俗中,女方出嫁也会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支出,最终酌定判决黄某、赵某返还胡某彩礼款20000元。
  法官提醒:《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返还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在一起生活不满二年的,应当综合考虑解除婚约过错责任的大小、在一起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转化以及物品的贵重等因素,按照比例酌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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