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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儿戏 离婚需慎重

(2017-04-28 0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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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儿戏 离婚需慎重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张柏萍、丁筱雅   

    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之又慎。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单某与被告梁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3年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梁某某,日复一日的婚姻生活让他们失去了激情,两人的感情因为生活琐事慢慢归于平淡,单某向梁某提出离婚,并于2017年1月向法院起诉。但还未到开庭时间,就在他们女儿生日当天,原被告共同来到法院,声称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及家庭共同财产均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立即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中,经查明,双方虽然均同意离婚,但对离婚的理由即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却说不出具体的事实。相反,原被告双方对曾经的恋爱史都记得非常清楚。

    【裁判】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已有了孩子,婚后双方均没有伤害夫妻感情的过激行为,且双方在婚生女生日当天离婚亦有违善良风俗,故告诫双方慎重考虑婚姻问题。最后,经过法官耐心劝解,原告单某申请撤诉。

    【释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故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无需来法院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然另一方同意离婚,对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原被告仍然应当举证,否则,法院不应准予离婚。

    该案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亦无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不宜准予离婚。另外,夫妻双方于婚生女生日当天要求办理离婚手续,显然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亦不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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