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状告女婿擅移女儿骨灰 法院判赔精神损失
(2017-03-29 15: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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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0日,王大爷的女儿因患癌症病世,享年50岁。9月12日,女儿的遗体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八宝山殡仪馆。
王大爷称,女儿病逝当天,其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9月12日女儿火化后,女婿即拒绝其和家属看望骨灰。此后,王大爷又得
知,女婿擅自将女儿骨灰从殡仪馆取走,其不知晓女儿骨灰下落,以致无处祭奠。为此,在女儿去世后的第10天,王大爷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
像,不得妨碍祭奠,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女婿陈先生辩称,妻子去世后,其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妻子去世次日,岳父还向他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2016年9月15日他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妥善安置保存了骨灰,为避免冲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陈先生表示,不同意岳父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案件审理焦点有两个,一是在骨灰安置存在分歧时,如何确定骨灰管理主体和安排处置事宜,二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骨灰管理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
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后已告知原
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阻碍祭奠权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
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
原告的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酌定。
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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