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为争抚养权闹上法庭
(2017-03-29 15: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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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称:原告与被告吴某于2014年经媒人介绍并订婚,同年举行仪式,并开始同居。2015年1月,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现由被告吴某抚养。由于原、被告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性格不合,常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11月起开始分居。2017年2月原告程某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约)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一子归被告吴某抚养;双方衣物各归各有等。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双方都愿意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被告吴某带领抚养,原告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时止;原告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原、被告双方因此次案件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完毕,无其他纠纷。一场家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