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为彩礼对簿公堂
(2017-02-01 15: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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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为彩礼对簿公堂
作者:第十二师法院 李青
陈某和冶某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当天陈某就给冶某见面礼10000元,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中,陈某给冶某及其父亲50000元彩礼。两人相恋5个月后,为了进一步确定两人的关系,双方家长计划为他们二人举办婚礼。依据他们的习俗,商量订婚相关事宜。订婚当天,陈某的父亲给冶某及其父亲70000元彩礼。在此期间,双方家长因彩礼收条问题产生矛盾,两人在争吵之后提出分手。几天过后,陈某和冶某确定终止恋爱关系,并取消了婚礼。
男方家人认为,既然取消婚礼是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女方就应当退还所有彩礼钱。此后,男方家人多次去女方家要求其退还彩礼钱,而女方一家则拒绝退还礼金。之后,女方家又以各种理由对男方避而不见。男方家人无奈之下将冶某及其父亲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冶某及其父亲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陈某及其父亲赔偿相关损失150000元。
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彩礼是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共识,经双方父母同意,并在订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本案双方最终没有形成婚姻事实,故女方应依法将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的彩礼退还给男方。
法官提醒广大适龄男女青年在交往过程中,要理性对待彩礼,如因感情不和最终没有共同步入婚姻的殿堂,也应依法及时返还彩礼,不要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伤了感情又伤了和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与冶某并未登记结婚,尚未具有法定婚姻关系,因此陈某要求返还彩礼是合理的,冶某应返还男方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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