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私房钱是否予以分割
(2016-12-05 09: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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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私房钱是否予以分割
作者:沈丘县人民法院 李夏夏
“私房钱”,是一种民间俗语,特指夫妻一方为了自己开销方便不被另一方知道而藏的钱。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后,不幸闹到离婚的地步,“私房钱”该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法分割呢?
2016年4月15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刘先生的十万元钱是婚姻存续期间从自己工资、或生活开支中克扣存下的,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意一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案件将于近期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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