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区离婚律师:亲手养大的继子女应该承担赡养责任吗
(2016-09-29 10: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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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蓝某与周某分别携带各自子女于1975年组成再婚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周某有亲生子女五人,再婚时均未成年,蓝某有一个女儿。蓝某与周某含辛茹苦将六名子女抚养成人。
2011年11月周某去世后,75岁的蓝某被继子女赶出原有住所,没有基本生活来源。2014年9月22日,蓝某将继子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赡养费并承担蓝某部分医疗费用。
同年12月24日,继子女提起上诉,依据是一份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10月19日制作的《调查笔录》。在该笔录中,蓝某表示由亲生女儿承担全部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笔录中有蓝某的签字。
经向蓝某的老邻居、蓝某丈夫周某的老同事了解,蓝某对其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今年2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蓝某再婚时,男方子女均未成年,蓝某与继子女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继子女对蓝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