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化麦子,通讯员杨婷、邹海媚报道:女子长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将丈夫告上法庭却因证据不足无奈撤诉。今日起,国内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就正式实施了,虽然家暴受害者今后有了更直接的法律保护,但记者了解到,证据不足是多数家暴离婚案件受害者胜诉的最大阻碍。因此法官提醒,家暴受害者一定要有证据搜集意识,这样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诉讼举证规则中,胜诉的几率才会提高。
案例
广州女子遭家暴
证据不足无奈撤诉
香梅家住广州越秀区,她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和丈夫阿强相恋两年后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三年后又产下一子,家庭还算和睦。
没想到的是,阿强在孩子1岁时第一次动手打了香梅。阿强性格越来越暴躁,这迫使香梅搬离婚房自行在外租房居住。后来,阿强以小孩需要人照顾为由劝香梅搬回婚房,没想到刚回到“家”,阿强就对香梅大打出手,后来香梅答应不报警阿强才把她放开。由于害怕,事后香梅还是去报警了,警察指引她可以遵循民事途径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此案在越秀法院审理,法官在庭审中审查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香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被告阿强也没有到庭,事实难以认定。香梅基于被告消极应诉、自身证据不足等原因,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
家暴案件要想胜诉
搜集证据是关键
经办香梅案件的法官认为,案件中香梅之所以最后不得已撤诉,归根结底是因为证据不足。纵观全案,香梅用以证明其夫妻关系破裂、被告实施家暴的证据只有一张报警回执,难以让法官采信。法官表示,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除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证明外,应有更全面的证据。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虽将综合多方面考虑案件的情况,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仍不会变。
提醒居委会笔录也是证据
其实《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可向哪些机关求助、咨询有明确的指引,这些机关的处理记录均可以作为有力证据。
如其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因此,上述单位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过程中形成的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都可作为证明依据。
化麦子、杨婷、邹海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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