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称房子是干爹赠予,一方称是保姆以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逼迫父亲写的遗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阳女士将老人的子女宋先生和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将宋老先生的房产判给自己。
日前,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一共出具了4份遗嘱,力争房子应属于自己所有。
照顾老人20年获赠一套房
原告阳女士为宋老先生的保姆,后被认为义女。阳女士诉称,宋老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就是被告宋先生和宋女士,李女士于1994年去世。
阳女士说,从1995年起她开始照顾宋老先生,当时他已经71岁,身体很不好,去世前两年身体更不好,经常晕倒。为了感谢自己的精心照顾,2008年4月8日,宋老先生自书了一份遗嘱,自愿将位于方庄芳古园的一套50平方米的楼房在去世后赠给她,这份遗嘱上有二被告的签字确认。
为了表示将房产遗赠给原告的决心,宋老先生又分别于2009年12月12日和2014年10月9日自书《补充遗嘱证书》、《遗嘱证书》各一份,内容均为将诉争房产遗赠给阳女士。
2015年4月18日,宋老先生去世。对于宋老先生的病逝,阳女士表示深感难过,“我照顾老人20年,无其他的收入和住所,老人的遗愿是希望在他去世后我住有所居。”在老人去世后,阳女士曾与宋老先生的两个子女协商遗嘱事宜,未果。原告阳女士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将诉争房产判决为自己所有。
被告:原告的遗嘱系伪造
原告阳女士委托代理人出庭,宋老先生的女儿亲自出庭,其哥哥宋先生则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对于原告的说法,二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遗嘱系伪造。
被告称,2008年4月8日《遗嘱证书》非宋老先生本人书写,是原告伪造。“原告以与我父亲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胁迫他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2008年9月14日全家人中秋团圆之夜,老人将遗嘱拿出时,二被告考虑到老人病重,刚刚出院不久,为了老人的身体,违心在遗嘱证书上签字。“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
被告称,原告对父亲的照顾刚来时较好,但后来并不精心,还反客为主。在父亲身体日渐恶化的情况下,原告提取父亲存款12万元为儿子买了期房。“更令人气愤的是,在父亲火化时,原告即对我们提出马上要进行房产过户。”宋女士说。综上,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份遗嘱是否真实?
在法庭上,一共出具了四份遗嘱,一份是被告出具的1998年的,这份遗嘱中称,诉争房产系宋老先生女儿购买,因此房子在老人去世后由女儿继承,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原告称,这份遗嘱虽然是宋老先生书写的,但是后面又写了3份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后面的遗嘱将原来的遗嘱替代,因此这份遗嘱无效。
另外3份遗嘱是原告出具,这3份遗嘱都表明诉争房产给原告。对此被告认为是原告伪造了遗嘱,因此不予认可。法院对原告提供的3份遗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3份遗嘱为宋老先生书写,被告则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的要求。目前,该案仍未审结。
(因涉案敏感文中当事人均是化名)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