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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第三者名义买房,离婚时能否分割其购买的房屋

(2015-09-06 15: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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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市南区离婚律师

    丈夫以第三者名义买房

    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2005年在一家酒吧认识了离异不久的女青年陈某,面对容貌姣好、比自己年轻20岁的陈某,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

   于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陈某的个人存折上。然而,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陈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

   就在张某人财两空、懊悔不已的时候,妻子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厉声追问下,焦头烂额的张某只得向妻子坦白了事情的真相。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能否分割丈夫以第三者名义购买的房屋

   因为陈某名下的房产在陈某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因此,吴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俩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是不会解决陈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

   吴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张某为陈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吴、张俩人作为共同原告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35万元的购房款。这样,是可以追回陈某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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