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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北京户口把房子过户给前夫,女子诉前夫夺房产获支持

(2015-09-06 1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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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北京户口把房子过户给前夫

    20081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在网上相识。201011月,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位于密云县某小区诉争房屋单独所有房屋产权证,该房屋面积为7668平方米,房屋大票上的价款为132 343元,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认可该房屋实际价款为685 000元。20111月,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113月,王某在密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屋单独所有变更成与刘某共同所有,两人各占50%的份额。

   婚后,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商议为王某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告诉王某与其假离婚后找一北京当地男子结婚即可办理。在刘某姐姐刘甲的介绍下,王某认识案外人吴某。20125月中旬,刘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手续费用由男方承担……同时二人另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两人无共同财产。20127月,刘某办理诉争房屋归其单独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不久,就与案外人吴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与吴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吴某为王某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由王某给付吴某费用4万元。2014年年初,王某与吴某协议离婚。

   王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王某一直与被告刘某在诉争房屋同居生活。2014年年初,王某因纠纷搬离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由刘某居住至今。

   2014117,王某到密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被刘某骗取诉争房产及部分现金。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刘某承认其主动向王某提出给王某的儿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承认与王某商议为防止吴某争夺财产,建议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待事情办完后,两人再复婚,并把诉争房屋重新变为共有。后密云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刑事案件。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给付侵害物权的赔偿金5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刘某主张诉争房屋系其与原告共同出资购买,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被告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现值每平方米12000元。

   女子诉前夫夺房产获支持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将该房屋从原告单独所有变更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并约定各自享有50%的房产份额,该约定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给原告及其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与原告商议为防止吴某争夺财产,建议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给被告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的约定,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综合案件情况,确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其给付被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侵害物权的赔偿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因此做出综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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