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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签保证书 犯错净身出户是否有法律效益

(2015-07-14 09: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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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市南区离婚律师

     王某和杨某于2012年结婚,婚后杨某要求王某签一份保证书,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杨某的要求。后来王某外遇,杨某发现后要求离婚,并拿出保证书,要求王某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于是,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律师认为,王某与杨某所签的保证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净身出户”的条款是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另一方面,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海泽抚养权的问题上还需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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