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节节攀升,而中国式离婚也不全是对簿公堂,也有不少夫妻和平分手,选择了协议离婚,但是和平分手是好事,协议离婚当谨慎。司法实践中,我们碰到不少协议离婚后留下严重后遗症并致使矛盾恶化的情况,那么在协议离婚时,究竟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离婚协议应就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进行全面的约定
如果没有进行全面约定,遗漏重要财产分割或者部分共同债务分担,则将留下后遗症,一旦未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可能导致更大的矛盾隐患,比如一方因质疑另一方是否在刻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而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二、离婚协议中不得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包括孩子的财产
比较常见的是,夫妻购房时产权证上写了孩子的名字,而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却直接将整个房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分割,侵害了孩子的权益,最终导致协议中有关条文无效,使得夫妻一方的期待利益落空,从而引发夫妻之间更大的矛盾。
三、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应注意不要把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且应注意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不少离婚协议直接约定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这就如同夫妻约定分割了第三人的财产一样,该约定是无效的。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使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也同样应遵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
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应进一步约定交付与过户的时间、顺序及违约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与家庭财富越来越多,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也越来越复杂,可能不仅涉及银行存款余额、家具家电的分割,还涉及房产、公司股权、股票、金银珠宝、古董艺术品等多种财产的分割,而这些财产可能部分掌握在丈夫手里,部分掌握在妻子手里,分割中必然涉及相互的交付甚至过户,而任何一方可能都不愿意先交付或者过户从而形成僵持的局面,所以最好在离婚协议中,不仅就财产分割进行明确约定,而且就财产交付的时间和顺序进行约定,甚至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以便督促双方的及时履行。
上述是常见离婚协议中的问题,为了防止诸如此类问题的发生,当夫妻之间就离婚的一揽子问题达成一致后,万全之策是聘请专业律师来起草或审查书面离婚协议,以保障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从而防范离婚后的矛盾发生与升级。作者:谭红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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