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债务如何偿还
(2014-04-21 2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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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一方的医疗支出、购买家庭用品等日常开支,这些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又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等,应当由夫妻一方中所负债务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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