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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彩礼应返还 黄岛区婚姻纠纷律师

(2014-01-25 1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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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黄岛区离婚律师

问:我和女友黄某于今年元旦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双方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经过几个月的共同生活,我发现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就想分手。但黄某父母却说,分手可以,订婚时我按照风俗给他们家的两万元彩礼不予退还。因为按我们这里的风俗,男方提出退婚的,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女方返还两万元的彩礼?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你来电所反映的情况看,你和黄某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女方返还两万元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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