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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的美敦书的律师函

(2023-12-02 17:11:49)
标签:

哀的美敦书

律师函

法律文书

买卖合同

诉讼程序

哀的美敦书的律师函

                           ——孙正杰律师的法律文书选读

 

前言:作为一个律师,我一直很欣赏自己撰写的法律文书。我为此决定,将我的法律文书陆续地作为博文发表。

 

今日发表的法律文书是一份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就当事人的委托事务,全权代理委托人向对方致函,以期解决委托事务的法律文书。

律师函是一份哀的美敦书(ultimatum),即,最后通牒。

律师函之所以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果,就是因为它总是以法院诉讼为后盾。

例如,律师函可以就某个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限定对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否则,就将诉之于法院。由于人们一般都不愿意看到自己被人告上法庭,所以在收到律师函后,收信的一方往往会重新地考虑和仔细地慎酎一下,函中所涉之事,是否正当,是否合理,而自己的行为又是否合法,从而致使收信的一方能够作出正确的选择。

这就是以法院诉讼为后盾的威慑力。很显然,律师函具有敦促、催促、鞭策、促使、督促之作用。

同时,就委托人而言,聘请律师为其发送一个律师函,则是最超值的。因为其费用甚微,收效却甚大。一般来说,只要对方是个合理的公民或法人,而委托人的诉求又是合理、正当的,那么律师函的最后通牒之作用是应当可以实现的。

下面就是一份我撰写的律师函。


 

关于要求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函

 

A公司

Z董事长:

为你方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已接受B公司的委托,全权代理B公司解决此事。现经B公司同意,由本律师就此事,先向你公司致函,以表示我方愿友好解决此纠纷的最大诚意。

根据B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表明,你们双方间具有购买瓷器的买卖合同关系。201496日,你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了关于购买酒店用的碗、杯、盘、碟、盅等瓷器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B公司作为瓷器的出卖人,在收受你公司的数额为500000元的预付款后,即向你公司发送了其合计价款为1672820元的酒店用的碗、杯、盘、碟、盅等瓷器。在收受B公司的上述货物后,你公司却未能按合同之约定,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以致其数额为1172820元的剩余货款,你公司至今尚未支付。为此货款,B公司虽再三催讨,但你公司却仍然未曾予以支付。

本律师认为,及时支付货款,乃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受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你公司在收受出卖人的货物后,长期拖欠出卖人的货款,其行为是违法的,从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是要赔偿的。但是,为了你们双方日后还能友好合作,本律师经B公司同意,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向你方提出最后之要求,要求你方能在自接到本函之日起的10日内,立即付清上述货款。届时,你方若仍无所作为,我方定将本案诉至法院,以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纠纷。你方应当知道,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的话,那么你方是必败无疑的。到时候,你方不但要支付上述的货款,而且还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要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我方造成的其他的一切损失,以及承担法院的诉讼费用,甚至还有可能,会因我方提起的财产保全措施,而惨遭法院的财产查封。权衡利弊,本律师认为,你方完全没有必要为了区区的这笔小货款,而去冒诉讼的大风险。

最后,再次希望你方能珍惜我方的诚意和所提供的机会,尽快履行你方应尽的付款义务。

上海孙正杰律师事所

律师: 孙正杰、孙吉尔

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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