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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锦绣未央》维权律师团负责人王国华律师微博文章
继之前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立案后,中国知名武侠小说作家温瑞安也加入了维权诉讼。近日,原告温瑞安诉《锦绣未央》抄袭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周静(笔名秦简)提出的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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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瑞安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周静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即包括停止出版发行、网络传播及使用《锦绣未央》一书;
2.判令当当公司停止销售《锦绣未央》一书;
3.判令周静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4.判令周静在新京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及在潇湘书院( http: //www. xxsy. net)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一周时间。
原告创作有文学作品《温柔一刀》、《寂寞高手》、《逆水寒》、《剑气长江.两厂豪杰一》、《江山如画.英雄好汉二》。上述五部作品发行后,深受读者喜爱,为知名作品。被告在其创作的文学作品《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中,抄袭了原告大量作品的语句和情节,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授权改编同名电视剧《锦绣未央》、同名漫画及手机游戏,获得了较高的版权许可使用费,其获利巨大。同时,当当公司在其网站销售《锦绣未央》一书,亦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
周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且在已经开庭审理的沈文文等11人诉周静、当当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沈文文等11人已经确认当当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消失,因此不能依据当当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耍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的被告是周静和当当公司,根据当当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当当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周静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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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涉及的作家及小说有:维和粽子的《公子无耻》、紫舞玥鸢的《啸剑指江山》、一个女人的《斗锦堂》、朵朵舞的《一斛珠》、御井烹香的《庶女生存手册》、希行的《重生之药香》(又名顾十八娘)、箫楼的《流水迢迢》、蔓殊菲儿的《胭脂泪妆》、意千重的《世婚》、楚云暮的《一世为臣》、追月逐花的《身历六帝宠不衰》。
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于2017年1月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2月15日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完成证据交换,2017年2月知名作家温瑞安先生加入《锦绣未央》抄袭案诉讼,与之前已经立案的11位作家一起,共同维权。2017年4月24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中的追月逐花诉《锦绣未央》抄袭一案,涉及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2017年6月23日开庭审理了另外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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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位作家在诉讼中认为《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作者为秦简女士(本名周静)。其于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以抄袭方式创作了文学作品《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正式出版,作品抄袭了大量现有文学作品中的语句和情节,拼凑成为现有小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或剽窃他人作品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原告基于两个方面进行指控,一是被告侵权作品《锦绣未央》相关章节中有大量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语句,二是侵权作品中有大量与原告作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情节。对于这些涉及抄袭的语句及情节,被告未举证证明是第三方的或惯常使用的语句及情节,这些语句及情节构成了独创性的表达,属于作品。
涉案侵权作品故事内容散乱,被告抄袭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如一些语句的抄袭,被告仅将人物名称或个别词汇替换,或者将段落的语句先后顺序调整,涉及情节抄袭,被告亦是将情节核心内容所涉及的部分背景的替换,增加或减少一些元素。一些情节内容中存在大量相同语句。总体来看,被告书中的一些语句及情节基本上抄袭于原告及其他权利作品。侵权书中被告所独创的内容到底有多少,应该极少。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剽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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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瑞安及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系列案件由多位律师组成作家维权律师团代理维权,由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担任作家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团队其他成员包括任红蕾律师,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詹文君律师,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杨万波律师,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王韵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刘丹丹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王维维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肖琼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海侠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有:孙鹏、霍雨佳、唐冉冉、杨东岐、吴丹、张奇、陈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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