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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推会】关于如何认定抄袭,创作者视角与法律概念发生了分歧…

(2017-09-28 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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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天下午,主题为“论影视著作权纠纷问题的产生与解决”的论坛在北京会议中心举办。论坛由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会长、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会长刘和平主持,中国法学会行为法研究会副会长朱江、北京市广电局副局长戴维、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汪海林、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明涛等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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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平

各位专家、学者从各自工作的领域,以详细的例子介绍著作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法律角度:创作过程中的合同、概念性问题一定要理清楚

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表示,一般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影视创作过程中的,二是影视传播过程中的,还有其他一些衍生的问题,比如商品化权益和不正当竞争。

她通过创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及鉴定比对方法如何适用,讲述了如何维护好著作权。其中,合同问题主要提到合同内容针对性不强、合同义务约定模糊、违约责任的约定标准不明等,而这些问题会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不明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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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

侵权问题则主要阐述了署名与诉讼主体间的关系,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等。并表示,在审理过程中,对实质性相似更为看重。另外,专家鉴定只能就事实问题进行鉴定,而不能针对法律问题,比如两部作品相似的表达有多少字,或者说达到什么样的比例,这都属于事实,但是不是构成侵权?是不是构成抄袭?这个事是由法官来做的。她还提到了两种比对方法,即抽象——过滤——对比的方法和整体性比对方法。前者更适用于历史性题材作品的比对,因为其中涉及的历史事实、公共信息比较多,而这些是不列入保护范围的。对于非历史题材,因情节多为虚构,具有独创性,则需要整体性认定,并以庄羽诉郭敬明的案子为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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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涛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明涛则更多的是就法律名称的解释来说明,他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纠纷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不涉及思想,只保护表达。也对合理使用的转换性使用进行了解释,比如同人小说是否侵犯原作者的权益?是否商业化是判定标准。另外,他也详解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什么时候要发禁令?赔礼道歉(人身权利)意味着什么?损害赔偿又该如何界定标准?他表示,在美国,对演绎作品和复制抄袭作品的判决标准是不同的。虽然都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但演绎作品丰富了人类的文化成果,最好是能用赔偿的方式,就不要用禁令的方式。但是盗版侵权是可以发禁令的。他希望这个观点未来能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

创作角度:立法、司法、执行都要明确,才能真正保护著作权

编剧汪海林则从创作者的角度说明了对著作权益保护的看法。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立法层面,《电影产业促进法》出炉后,对编剧在创作方面应获得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从根本上有了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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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林

二是司法实践层面。抄袭问题需要综合治理,法律应该引领道德。抄袭者应该付出沉重代价,这个代价首先是法律上的代价,其次行业上代价。另外,法律上的惩罚力度还不够。三是执行的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他希望在法律界能够形成共识,有些事情法律一定要想办法解决。法律解决不了的,交给行业协会,不要全指着法院,希望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汪海林还提到抄袭者道歉为什么很重要的问题,“于正和郭敬明不道歉,他们的粉丝就认为他们没有错,只是在官司当中输了,前仆后继年轻的编剧就会学他,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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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和平表示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将致力于著作维权,有多年创作心得、经验的编剧,才知道什么叫抄,什么不叫抄,“不让律师把抄袭者的官司打赢,这是我们要起的作用”。他提出了一些不同于法律意义上认定是否抄袭的观点,“观众都能猜到下文不是抄是什么?情节猜得到可以理解,很多类型片都是一样的情节,这不算抄。但是人物的态度是不能被猜到的,因为如果不是这种人物关系和态度,就不会衍生出下面的情节,如果连态度都抄了,你还说不是抄,说它是思想,这说不过去。第二是情感,有人说你写感情,我也写感情,因此不是抄。但是文艺作品并不表达情感,只表达情感背后的意义。当我通过这种情感表达了我独有意义的时候,如果其他人也这样拿这个情感来表达这个意义肯定就是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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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

最后,中国法学会行为法研究会副会长朱江以一系列数据,对近几年著作权纠纷案的数量和现状进行了总结,并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归纳了其产生的原因。他希望应运而生的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能担负起责任,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研究出一些规则性的东西,供整个文学艺术创作去实践、把握、遵循。

【文/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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