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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晶晶
编者按 本文作者作为一名娱乐法领域的从业律师,接到了大量客户、朋友、记者就近期“中国好声音”名称之争案的询问。因此,作者撰写此文来为大家做个旁观解说。
灿星公司已经败诉了吗?
“好声音案”启动以来,因其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各大媒体都竞相对案件进程进行了报道。但报道内容和标题都五花八门,诸如“好声音版权之争灿星败诉”、“好声音名称归属尘埃落定”之类完全牛头不对马嘴的消息比比皆是。笔者本以为是娱乐圈的朋友们离法律题材报道比较远,但看到很多一线财经媒体也在一本正经地乱发挥,不由得感叹普法之路道阻且长。
事实上,唐德公司申请的是诉前保全,法院关于要求灿星公司等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等的裁定,是一种诉前的临时禁令。我们来看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前保全这种程序的规定:
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可见,唐德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对灿星发布禁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等的禁令时,唐德公司尚未起诉。即便是2016年7月4日法院对灿星的复议申请作出驳回决定时唐德公司已经起诉,但这时候灿星公司作为被告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都还没满,离法院对双方的争议作出生效的终审判决还远隔十万八千里。而法院颁布的这个禁令也是临时性的,如果最终剧情反转唐德公司败诉,那么现在这个临时禁令就会失效,灿星公司还有权反向向唐德公司索赔。所以,目前只是一场热身赛,正面战场还完全没有开打,胜负也远未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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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星公司制作的这一季“好声音”节目内容还能在浙江卫视播出吗?
这次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唐德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2016-074),唐德公司此次提起的是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诉讼,主要还是针对节目名称、logo、标识的使用,并不是针对节目内容提起的版权侵权之诉。也就是说,即便灿星最后完全败诉,败诉结果也不涉及节目内容,节目只要更名,也还是可以播出。
作为“节目模式版权方”的代表,唐德公司为什么不诉灿星公司版权侵权?
很多人把本案看成了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方”和灿星公司的版权之争。但事实上,唐德公司并没有选择版权侵权这个诉由。
根据唐德公司公告中披露的其与Talpa公司签署的合同内容,该合同对“节目模式”的定义如下:“节目模板”是指所有视听节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现实、游戏节目、脚本等)中,由TalpaContentB.V.创造、Talpa拥有和/或控制、称作“......好声音”的节目模板的构成元素及该等元素包含的所有原创创意或概念,无论是否书面列出,且可发生演变及不时进一步明确表达,可用于任何形式的应用,无论是否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描述、提要、主题、故事情节、情节、叙事性发展、对话、脚本、标题、标识、特效、插图、服装类型、游戏、交互应用、指南、制作宝典及其他文件和数据,与之相关的任何数字扩展和/或应用或应用程序,节目主题呈现的方式(包括片头、主题音乐、场景顺序、位置、主持人类型和角色、人物和其他参与者、参与者操作的模式/框架/背景、任何口头禅或其他通常反复出现的短语和其他鲜明特征),以及任何基于或衍生于每期电视节目最终版本的其他材料和资产或基于节目模板的其他视听制作。
因此,所谓的节目模式,实际是多种元素的复合体。且节目模式并无法定概念,具体内容还需要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进行具体定义。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也就是著作权的权利载体是“作品”,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节目模式和作品的外延并不能完全对应。在节目模式的组成元素中,如果没有具体的表达形式,不能被有形复制,则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即使是形式上可有形复制的内容,像Talpa公司授权使用的制作宝典(Bible),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也很难达到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比如,歌唱比赛的流程、规则都大同小异,真人秀模式也非Talpa公司首创,摄制方法更多的是经验的汇总。因此,唐德公司选择避开版权侵权这个诉由,也应该是经过了反复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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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走向将会如何?
尽管唐德公司在诉前保全一役中占得了先机,但本案的结果并非没有悬念。由于Talpa公司及唐德公司并未取得“中国好声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唐德公司只能主张“中国好声音”构成归属于Talpa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通过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要求专属使用“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
但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中国好声音”的名称归属时,要具体考量“中国好声音”这一名称与Talpa公司原版节目(the Voice of……)的关联性,以及“中国好声音”这一名称上附着的商誉究竟是源于Talpa公司原版节目的影响力,还是灿星公司将节目本土化后所形成。Talpa公司对其节目模式的命名是英文的“the voice of ……”,“好声音”只是该名称的中文翻译。Talpa公司本身并没有使用过“好声音”这一中文名称,该名称确由灿星公司和浙江卫视在实际使用中达到较高知名度,再加上浙江卫视已经注册的“好声音”商标,也应当会对法院的认定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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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电视节目制播市场会有何影响?
从媒体消息看,本案起因于灿星公司和Talpa公司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约的对价问题未达成一致。笔者无意在此评价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的是非,只是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市场的热度对国外节目模式商家而言,代表着丰厚的利润。国内电视节目制播从业者在引进节目模式的同时,也开始面对国外商家强势的逐利诉求和规则。本案对于国内市场的影响,应该是让所有从业者都意识到加强原创节目的开发、减少对国外模式的依赖的重要性,更要重视与国外节目模式方的谈判。
而作为电视广播节目主管部门的广电总局,近日发布了节目模式的“限外令”即《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做出了限制规定:
①引进的境外模式节目播出前两个月备案,未如实备案查实立即停播处理;
②引进的境外模式节目每年19:30-22:30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档,新引进的境外模式节目一年只能有一档,且第一年不得进入22:30前播;
③同一档真人秀原则上一年只准播一季,娱乐类节目不得过度安排重播;
④加强调控920时段,防止类型集中和雷同重复。
可见,政策的收紧也将为过热的市场降温。而唐德公司即使取回节目名称,面对收紧的市场份额以及已占领市场先机的灿星公司,能否在竞争中取得优势、收回巨额的许可费成本,也将是个巨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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