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拟禁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乳粉 要求可追溯
(2014-04-10 2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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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
作者:张涵 中国营养学会
因考虑到商事登记改革,《办法》只规定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对先后进行表述。
本条是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
经营者除了一般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即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办、食药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符合的条件等新规,例如设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仓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公示以及药店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记录、配备消费指导人员、配套管理制度等。
1.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之内的;
2.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
3.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
4.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
5.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6.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
7.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进销可追溯体系和电子台账,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可追溯,并按规定进行及时上传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系统所需数据。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监管体系,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溯源系统,加快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环节可查询、可追溯。
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鼓励有条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403/2759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