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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拟禁贴牌分装生产婴幼儿乳粉 要求可追溯

(2014-04-10 23:52:40)
标签:

健康

作者:张涵 中国营养学会


    2014年3月25日广东省食药监管局近日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早在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经营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义务提出了规范意见。

 

    《办法》分为总则、准入管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以下列出个人认为是两点内容与大家分享:

 

    )关于先证后照还是先照后证(第五、六条)

因考虑到商事登记改革,《办法》只规定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对先后进行表述。

 

    )关于禁业的情形(第七条)

本条是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 [2012]1号)“因地沟油犯罪而获缓刑的,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的规定而制定的。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已列入食品流通许可系统受限名单,此类人员在办理许可申请时,系统经过比对,对以上人员进行受限。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符合的要求(第八、九条)

经营者除了一般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即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外,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办、食药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符合的条件等新规,例如设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仓储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公示以及药店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记录、配备消费指导人员、配套管理制度等。

 

    (四)禁止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十七条 

1.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之内的;

2.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

3.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

4.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

5.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6.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

7.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追溯体系第二十七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进销可追溯体系和电子台账,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可追溯,并按规定进行及时上传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追溯系统所需数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监管体系,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溯源系统,加快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环节可查询、可追溯。

 

    (六)先行赔偿制度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此次广东省食药总局意见征集内容有很多亮点,能否在广东有效略施,其效果如何,能否推广到其他各地我们拭目以待!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403/2759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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