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3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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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会计审计知识、课件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倾情打造的政策资讯栏目系列专题,旨在对政府会计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解读,以期对政府会计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有所启发。本期“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31问”由我所合作研究员黄亮供稿,欢迎大家交流与探讨!
作者简介
黄亮,中山大学产业集团总会计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合作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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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以不同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财务会计账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不同。政府会计制度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协调性。如《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应当区分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不同处理。
因此,结合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管理规定和实践,《政府会计制度》规定:
1.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财务会计具体分录为:
例:2019年,某事业单位对外转让一项股权投资(该投资系2016年以银行存款出资取得),实际收到价款1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60万元,尚未领取现金股利1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3万元。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1)处置净收入上缴财政的,将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计入资产处置费用,并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确认为应缴财政款,财务会计具体分录如下: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处置费用
借:银行存款
(2)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将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计入资产处置费用,并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确认为单位的投资收益,分录贷差(即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确认为应缴财政款,财务会计具体分录如下:
借:资产处置费用
借:银行存款[实际取得价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处置费用
借: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