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龙|学力星球被查:趋利执法对传销诈骗的别样解读

北京“学力星球”于2023年2月被查处了。
查处这间公司的公安,是来自于五百公里之外的偏远内蒙古某公安分局。这次查处和上回发生在上海的“庭秘密”涉嫌传销活动查处机关不同,上海“庭秘密”也是被千里之外的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调查,但那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标的113亿元,行政处罚没收了,而作为台湾籍的张庭夫妇是幸运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企业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查处,肯定是企业涉嫌传销活动已达“诈骗”高度,否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或是行政法上的传销,而非刑事犯罪的传销。
从“学力星球”董事长任博妻子的发声资料中,我们可窥一见该公司“线上图书馆”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达到“诈骗”高度。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是知识付费型创新科技企业,公司搭建APP建立一座“视频图书馆”,截止2023年2月,制作完成500余本图书视频,其中上线近300本;APP注册用户约170万人,覆盖全球17个国家,会员约18万余人,会员费仅为198元/年;用户平均在线时长90分钟,单本书籍最高点击率高达1495万;广告收入从0-100万用时7个月,从100-200万用时3个月,广告收入约1043万余元。
可以说,凭点击视频阅读书籍付费,借我们的常识、常理也可判断这不是什么违法活动,这是原原本本的企业该有市场经营行为。
而这样一家运营时间不长、营业额不高、有着较好前景的网络平台企业,为什么又被偏远地区的公安局跨界执法以传销诈骗查处了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点:如果是趋利性执法,执法者很容易对于涉嫌传销活动中“诈骗”属性的认定自然扩大、膨胀或变样解读,直至蒙蔽了双眼。
传销活动的诈骗属性认定,常被趋利性执法高估、扩大化解读
我们知道,传销活动是有着行政、刑事两种规制途径的行为。它可以由主观故意犯罪而为,也可以由市场经营转化而来。原本公安机关打击的传销活动,按《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即刑法上规制传销活动,是大学生、农民工、普通群众被传销组织关押、禁闭、限制人身自由并要求打电话给家属出钱赎人的传销活动。对于市场经营主体的传销行为,第十三条规定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作行政处罚即可。对于拒不纠正后再犯的才视为存在主观故意,可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查处和打击。但是,后来一切乱套了,客观上传销行为也在发展,而公安介入也没有了底线,对于市场转化的经营型传销活动,动辄刑事打击,一夜间毁灭性查处企业。这样的案例有:广西“斑美拉”化妆品、江苏“欧束”化妆品、广州“云某某”、四川“趣码”企业等。
笔者相信,“学力星球”任博妻子网络发声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毕竟公司经营数据在网络后台服务器上有记录,篡改不了;而且公安侦查肯定事前也保全了这些数据。可以说,我们不需要多少商业知识,就单凭个人的经验可以判断,仅收取注册会员198元年费的一家以“知识付费型”为经营目标的创新网络平台,在当下互联网手机线上阅卷量巨增的时代,人们在线手机日超过5小时的年代,是有着较好前景且市场空前巨大的企业;而且线上图书馆这不就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倡要提高国民精神文明、提升知识内涵的素材吗?公司只要经营得好,不仅可以持续运营下去,还可能成为走向上市的头部品牌企业。
同时,这样处于同样经营赛道的企业有樊登、得道、有书、混沌、喜马拉雅等公司。[1]
但是,这样一家凭常理都可以判断能够持续下去的公司,怎么就被认定成了诈骗呢?我们说,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是辩证看待的。任何商业模式都会有正反两面效果,不可能有百分百纯正的营销模式。没有任何一种销售模式不是依赖人数增加方式实现业绩增大的。例如:房地产也是依靠买房人的增多实现业绩的,酒店也是靠住店的人数增加实现利润的。
何况网络型企业!所有的网络平台APP,哪怕是我们常用的小程序,都是用户不由自主地扫“二维码”登记注册就轻易成为了会员(当然,我们不用可以退小程序或直接卸载APP)。这就是网络属性,如果没有这些功能不能称之为网络。无论任何一种APP或小程序,企业在运营初期都可能会运用代理商模式,形成了层级和人数,但是否属传销诈骗,还是要看实体运营的正面程度,经营的可持续性,对社会、对经济的贡献程度,而非一旦有了利益上连接,就认为涉嫌传销,是诈骗,是十恶不赦。
传销活动的诈骗属性认定,应比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除了有层级和人数问题,还要具备一个很重要的要件,就是要构成诈骗的属性和要求,否则顶多是属于行政法上的传销,而非刑事犯罪的传销,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而不是公安局侦查。
但是,有的办案单位趋利性执法,对诈骗属性作扩大、高估解读,自己认为属于诈骗就属于诈骗,而没有完全尊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然而企业一旦遭查处后是毁灭性的和无法挽回的。
(辩护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反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出现后才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并把它列入到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后面之一,作为一个条款,立法者就是考虑到了传销活动罪的诈骗,等同于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或比较于“里面的”诈骗来认定,而非新创设一种诈骗形式。
我们都知道,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实际认定是有一定难度和有严格之要求的。一方面,要求被害人自己认为被骗,并且积极地报案。实际上我们都知道,被害人真遭遇到合同诈骗了去公安局报案还经常性不被受理,这就说明认定其诈骗的严格性、规范性及门槛之高。如果行为人退还所骗的钱款,或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话,很可能是不被认定为诈骗成立的。
二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方法。如果没有虚构事实、隐瞒实情,完全不能认定诈骗,顶多是民事欺诈。
基于此,按《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对于涉嫌传销活动,如果是向大家和社会公开透明的商业活动,没有隐瞒的,你、我、他和社会共同知晓的经营行为,经得起社会和历史检验的,就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方法,也不存在变相解读国家相关政策问题,不能够认定为属于骗取。例如:“学力星球”视频图书馆,会员通过年费198元充值实现在线阅读的方式,经得起社会和历史检验,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使形成了层级和人数,也顶多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
同时,在涉嫌传销活动中,没有被害人指认,被害人也不认为自己被骗和遭受了损失,那么,办案单位就不能“想当然”认为加入会员被骗了;找少部分或极少数的被害人来代表绝大多数人指认被骗,从而查处企业,这显然是错误的。这样做,无异于指鹿为马、指鼠为鸭,对于企业、对于市场经营者和民营企业家,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上述两点不被正视,则很容易产生趋利执法的“司法黑洞”。任何一家企业,都经不起全国5000多个基层区县公安机关带着有色眼镜的窥视与甄别。
传销活动的诈骗属性认定,立法应更细更明确
笔者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市场领域的“口袋罪”。
口袋的套圈随着人的理解可以任意变大,而一旦把最为传统的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商业销售模式也视为传销的三个层级,那么任何一家企业、乃至国企、央企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传销。因为任何一家企业的销售延伸都是通过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及财政上下联系与统筹的。最常见的是传统销售糖、烟、酒,还有我们的供销社,不就是省、市、县区域划分和经营结算的吗?
对于“学力星球”查处也是一样,如果我们不秉持一份公正的心,那么,进入视线中的任何只要有省、市、县代理商销售的企业就是涉嫌传销。如果进一步扩大理解,很多的民营企业,尤其起步中的网络平台创新型企业,照此逻辑,最多活不过两年。
昨天,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31条具体举措。意见确实回应了多个敏感问题,强调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客观理性看待民营经济合法获得的财富问题等。但是笔者认为,还应更进一步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多个领域更细的边界问题上能够立法规范。
在企业营销领域,什么涉嫌传销活动,什么是达到诈骗程度,不要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了,否则,全国各地5000多家区、县级公安局(分局)随时可能跳出来,一夜之间让民营企业家回归到解放前。
在此,笔者呼吁国家有关立法机构加强立法,弥补这一边界漏洞,填补这一空缺。
注释:[1]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北京市委书记、市长关注平台创业企业学力星球被内蒙古趋利执法》,载于微信公众号“学力星球Futurelearning”,2023年7月17日09:51文章。
(作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兼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