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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龙李晨飞:对鉴定意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2023-09-05 15:38:53)

一份鉴定意见,决定着案件事实终局,这是我们刑事司法的现状。在一些刑事罪名中,一份鉴定意见书往往对案件事实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安侦查比较依赖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很多的犯罪事实中,都会运用司法鉴定意见并以鉴定意见作为侦查终结的兜底。而对于鉴定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质证意见的渠道基本是很单一,提出意见的内容不够专业和针对性,提出意见的结果上基本是不可能否定鉴定意见。如此,导致了鉴定意见一鉴定乾坤,无人能挑战的现实局面。

例如,在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在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中,在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破坏环境罪等所有涉及到财务数据、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公安鉴定都会运用到司法鉴定意见。但是,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诸如检材来源上就有问题、鉴定人不符合资格、鉴定程序违法和不当,鉴定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符等,即便是有律师提出不同意见,但鉴定意见作为重量级嘉宾一样大摇大摆的登堂入室,最后作为法院判决引用的依据。 

如此,鉴定意见在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中比重在增大,它直接影响着有罪证据体系的构建和案件终局走向,但是鉴定意见如果出现错误,或鉴定意见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那谁来制约和监督鉴定意见本身呢?一份不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形式上看没有问题,实际上却影响着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稍有不慎就导致案件错判,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对于鉴定中技术性专业问题,司法机关通过一般性办案人员的自然审查往往是捉襟见肘的。

 张元龙李晨飞:对鉴定意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负有一项必须查明的义务,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由此,引申出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移送的案件材料其中之鉴定意见,负有客观真实的审查义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解决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上创设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让有专门知识的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实践应用。作为案件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有问题的,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建议意见,并通过检察院对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专门审查。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指派或聘请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收集、鉴别所形成的,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诉讼活动。1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监督手段之一,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一定作用。 

由于各类犯罪形态的技术性证据可能表现出不同形式,表现出不同审查重点和难点,并隐含不同类别的专业知识门槛。许多证据问题已经超出一般检察人员与传统文证审查的知识储备,部分技术性证据若不通过专门技术人员依托专业原理和专门方式予以审查,通常难以发现。2018年,最高检下发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鼓励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引入专业技术力量提供帮助,弥补办案人员专门知识的短板。

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范围 

随着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也随之发生重要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诉讼原则的深入贯彻,庭审实质化越来越显得重要,证据审查的主体地位不断凸显。 

从诉讼要求来看,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要打破阶段性、孤立性、静态性审查的特点;不仅要溯源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送检、鉴定等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形成的全过程,同时也要关注其来源的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把专门审查活动贯穿到诉讼全过程,这正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践要求。 

技术性证据审查、专门审查的审查范围不仅仅要关注鉴定文书材料,而且还要求鉴定审查文书材料形成的全过程审查,即对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进行回溯性审查。譬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行为;是否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受理后转交他人承办鉴定;是否属于没有鉴定材料而先行受理鉴定;不仅具有专业性、复核性的特点,而且是综合全案审查、具有重现性的复盘特征。

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现实意义 

在处理以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的案件中,某些办案人员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只看结论,不看作出结论的过程和依据,对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并不关心。只关注鉴定结论,而关于其鉴定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公平、公正重视不够,没有将鉴定意见与其他书证、物证一样加以重视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而在检察院实际办案过程中,技术性证据是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往往A1由案件承办人个人喜好决定,办案人员觉得技术性证据有问题或者自己看不明白,方考虑检察技术人员协助,然而并非每案或类案有明确详实的规定和要求,检方承办人要进行专门的技术审查,因此,对于案件中技术性证据审查加入由犯罪辩护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动提出的技术性专门审查,具有现实意义。2 

此外,由于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证据性等没有进一步具体规定,使得技术性证据审查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在某些案件中严格影响了诉讼的质量。为此,有必要通过更详尽的制度来对于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发起,启动、审查及相关材料移交对接等进行规范,以防止启动、审查过程中个人存在的主观能动性,而通过任承担机制来促使其制约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流程等弊端。 

四、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力度应加强 

技术性证据审查权具体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三十四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有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目前,随着立法更新与完善,通过对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8条第2款与《刑诉规则》第334条第2款的语义不难发现,关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机关不仅拓宽了技术性证据的外延,而且从启动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理念、审查必要性等方面大大加强了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力度。 比如:将启动审查的主体由公诉部门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象由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修改为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修改为专门审查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 

首先是技术协助作用。技术协助是指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协助其他业务部门解决办案中遇到的专门技术问题,为其他检察业务提供保障。3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技术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项工作比一般技术协助工作要求更高,工作流程也不完全相同。如,在出庭协助公诉上,就涉及对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的掌握情况或者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等协助。其次是技术监督作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主要负责在诉讼中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通过技术监督的方式防止技术性证据出现审查偏差或漏洞。如,依据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决定重新鉴定或引起再审程序,从而倒逼侦查机关规范鉴定或取证活动。

提交技术性证据审查申请后,检察院启动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对相关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技术性专门审查;经过技术性专门审查后得出结论,鉴定文书材料形成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应推翻其鉴定结论,不应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从而推翻原案件中定罪定性的核心证据;因关键性证据被推翻,导致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审查判断证据实质及来源合法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举措。在案件办理中对原审定罪量刑所依据的核心鉴定意见证据,依法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是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也是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共同任务。

 

     注释:1.凃岚 何超:《浅析技术性证据审查》,载于:《中国检察官》(2018)第19期。

      2.王宗林:《浅谈基层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载于《法制与经济》(2010)第11期。 

      3.汪耀《统筹检察技术资源 服务四大检察》。

 

作者:

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兼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李晨飞,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暨南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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