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tusBakeries颜色组合商标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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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认定,仅有两种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区别性
- 欧盟普通法院确认,争议商标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
- 欧盟知识产权局裁定中参考颜色组合商标争议在先案例(如“Heidelberger Bauchemie”案),符合法律规定
在Lotus Bakeries诉欧盟知识产权局一案中(案件号:T-1096/23),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就《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规定的禁止缺少显著区别性的商标注册等问题,做出判决。
背景
2022年2月22日,Lotus Bakeries提交一项欧盟图文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018659684),要求保护由红色和白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的标志(如下图所示),指定第30类商品上使用。
2023年2月2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员驳回上述申请,理由是争议标志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缺少显著区别性。
Lotus Bakeries不服驳回决定,提出上诉。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审查后驳回上诉申请,认定两种颜色(红色和白色)及其组合缺少必要的显著区别性。
Lotus Bakeries不服上诉裁定,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提起上诉,主张争议裁定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和第94条,以及“适当和平等对待”原则。
判决
欧盟普通法院判决,争议商标申请缺少必要显著区别性。法院认为,(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对争议标志的判断符合法律规定和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与在先案例不存在矛盾冲突。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公众能否识别争议标志是商业来源指示。
- 上诉人主张的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不影响对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区别性的分析。以及,
- 市场上已经存在的红色和白色标志情况。
法院认为,尽管上诉委员会先单独评估了颜色组合(红色和白色),但也对商标整体进行了评估,符合法律要求。争议标志由两种颜色的简单组合构成,外观是无轮廓线的并列颜色条纹,用于广告宣传和促销等目的。
关于Lotus Bakeries主张,上诉委员会适用在先案例——特别是Libertel案(C-104/01,2003年5月6日)判决——存在错误,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在裁定过程中参考在先颜色组合争议案例,如Heidelberger Bauchemie案(C-49/02,2024年6月24日),符合法律规定。
Lotus Bakeries在上诉请求中还主张,上诉委员会虽然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争议商标申请的描述属性(《欧盟商标条例》第7(1)(c)条),但是在裁定结论中只依据第7(1)(b)条做出判决,因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法院认为上述主张缺乏依据。事实上,上诉委员会驳回商标申请的理由是,使用红色和白色颜色是相关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且其组合无法被视为商标即实现指示商业来源的功能。此外,上诉委员会评估这类颜色组合可能被视为装饰性、宣传性和功能性元素等事实,并非为了认定争议组合是否具有通用属性,而是为了确认,相关公众在多大程度上将争议标志视为实现不同于指示商业来源的其他功能。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上诉委员会裁定结论,争议商标申请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情形,上诉申请人Lotus Bakeries依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先案例、审查指南和培训材料等提出的反驳理由不成立。
评述
本案判决涉及颜色组合标志的显著区别性问题,在评估时,不仅需要考虑标识本身的性质,还需要评估其所涉市场的相关情况,以确定标识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能力,特别是指示商品/服务商业来源的功能。此外,本案判决也为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形式要求,例如,主观意图、适当与平等对待原则的适用等,提供有益指导。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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