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新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一阶段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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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一揽子外观设计立法改革,包括一项新的欧盟条例——《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2024/2822号)》,对原《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第(EC)6/2002号)》做出重大修改;和,一项新的欧盟指令——《2024年10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指令(第(EU)2024/2823号)》。
此次系统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欧盟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的现代化,适应数字时代要求(此前适用的指令还是1998年制定的),并增加个人设计师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寻求外观设计保护的积极性。
此次改革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限制同一个欧盟外观设计申请下的外观设计上限为50个。
- 取消同一申请下的外观设计应属同一类别的要求:依照新法,同一个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包含不同类别的外观设计。
- 使用“欧盟外观设计(European Union Design,简称“EU Design”)”代替原来的“共同体外观设计(Community Design)”,与欧盟商标(European Union Trademark)保持一致。
- 取消公开费。因此,2025年5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要求延迟公布的欧盟外观设计申请,决定放弃特定外观设计不希望公布的,必须明确声明放弃(此前可通过不作为方式放弃)。
此次改革还带来一些新特征:
- 扩大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定义:除客观存在物品外,还包括图形化环境或数字环境下的可视内容(即,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s,GUI)),以及旨在构成室内或室外整体环境的元素的空间安排。此外,以动画(运动或过渡)表现的物品特征也属于设计的外观表现。
- 对于外观设计视图中可见的特征予以保护,不要求该特征在所有时间和所有使用状态下始终可见。一个例外是:对组合产品的组成部件的外观进行保护,要求在组合产品正常使用期间,其外观保持可见。
- 协调成员国关于合理使用受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即允许出于维修组合产品,恢复其初始外观的目的,使用受保护外观设计。这种情况下,作为组合产品的组成部件的外观设计被用于组成或嵌入一个组合产品中,因此,组合产品的外观取决于其外观设计受保护的组成部件(配件/维修条款)。
- 为防止未经许可利用3D打印技术复制受保护外观设计,新法规定,为复制受保护外观设计的产品而创建、下载、复制、传播或提供记录该外观设计的媒介或软件,构成使用外观设计的行为,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 外观设计标识:可在产品上展示字母D加圆圈形式,声明其外观设计受保护的事实:
- 外观设计视图要求:目前尚待澄清,但可以预见的是,通过3D技术实现的视频和图像等,未来会被接受作为迄今为止用于表示外观的传统静态视图的替代品。
- 官费也进行了调整,有些费用上涨(如,续展费),其他费用则有降低(如上诉申请费,无效宣告申请费),另外取消了部分费用(如,公布费)。
下一步:
新条例和新指令自2024年12月8日起生效,具体条款将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条款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条款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成员国可在2027年12月9日前,将新指令相关规定转化为本国法律条款。
目前仍然只有在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申请中,才能要求对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
随着新条例和新指令的生效,欧盟外观设计保护体系的用户能够其创新成果进行更有效地保护。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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