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echers赢得上诉,包含禁止标识简笔画的商标准予注册(R2246/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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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萨博睿欧盟商标通用标识显著区别性 |
- 审查员认为争议标志缺乏显著区别性,仅包含信息性内容,驳回商标申请。
- 除其他理由外,Skechers在上诉请求中主张,指定的“鞋类”商品与争议标志之间没有直接关联。
- 上诉委员会认定,争议标志并非对所指定使用商品的描述,因此具有显著区别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Skechers案中(案件号:R 2246/2023 4)确认,如果一个标志所传达的信息并非且不会被理解为基本、常识性或通用信息时,应认定其满足显著区别性要求。
【背景】
2023年2月17日,Skechers提出一项欧盟图形商标申请,标志如下图所示,要求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类)商品上:
(争议欧盟商标申请,No. 018837509)
2023年3月3日,审查员通知认为争议标志由通用禁止标识和简笔画图形组成,相关公众可能将其视为象形符号(pictogram)而非标示商品商业来源的标志,因此不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第7(1)(b)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
2023年6月29日,Skechers提交答复函,反对审查员提出的“争议标志由象形符号组成,直接向公众传达所指定商品和服务的特征”等驳回意见。
2023年9月29日,审查员作出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坚持认为争议标志所传达信息具有说明属性。
2023年11月10日,Skechers不服驳回决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上诉。2024年4月5日,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争议驳回决定,同意继续商标申请程序。
【结论】
在审查员看来,消费者看到争议标志时不需要经由任何心理过程,直接理解该标志传达的信息:无需弯腰就能穿好鞋(因为鞋子采用了使使用者直接脚踩就能滑入鞋膛的设计)。因此,审查员认为该标志缺乏显著区别性。
上诉委员会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认为争议商标不构成对所指定商品的描述。争议标志中的简笔画人物一只手臂在后,另一只手臂向前,因此,不能从图形本身直接明确简笔画人物是在弯腰穿鞋还是踩蹬方式穿鞋。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的理由包括:“鞋子采用的是踩蹬穿鞋的设计,不需要系鞋带,因此争议申请标志向用户传达了无需弯腰就能穿好鞋的信息。……等等”。
但是,上诉委员会和Skechers(上诉人)都认为上述理由存在过度解释。
上诉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审查员指出的争议标志所传达的信息,需要在指定商品(鞋类)背景下,通过进一步思考和对相关信息进行创造性解释才能得出。正如Skechers在其答复驳回通知的答复函中所指出的,一项标志只要具备最低程度的显著区别性,就足以排除《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情形的适用。
【评述】
本案上诉裁定阐述了在确定一项标志是否存在足以使消费者区别相关商品商业来源的最低程度的显著区别性时,应当如何评估商标的各组成要素。
此外,上诉裁定也明确,在评估一项标志的显著区别性时,不能在相关商品背景下通过额外步骤推理或创造性解释等方式进行理解。应当考虑,标志所传递的信息不是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被理解为基本(basic)、常识性(common)和通用(universal)的。
任何属于主观范畴的驳回解释,如果不能以标志与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的直接和明确的联系来证明解释的合理性,都不能作为商标申请缺乏显著区别性而应被驳回的理由。因此,本案裁定为未来的商标权人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本文最初于2024年6月3日发表在《世界商标评述(World Trademark Review)》。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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