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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犯欧盟商标权的正品商品的销毁范围问题(C-355/21)

(2024-07-12 10:51:21)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典型案例

商标

销毁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波兰法院受理一项欧盟商标侵权争议诉讼,争议双方是:Perfumesco.pl sp. z o.o. sp.k. Procter & Gamble。案件涉及侵犯欧盟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的销毁问题。

Procter & Gamble是香水制造商和欧盟商标“HUGO BOSS”的授权许可使用人,起诉Perfumesco.pl sp. z o.o. sp.k.通过网上店铺批发销售争议香水商品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被告定期向化妆品网上卖家发送价目表,推销贴附“HUGO BOSS”商标并标有“试用(tester)”字样的香水样品。

在此之前,波兰法院法警已经扣押了贴附商标“HUGO BOSS”的香水、淡香水和香薰水等争议商品。这些商品都是Procter & Gamble向授权经销商和分销商免费提供的“试用品”,目的仅用于展示和推广。争议商品上的代码显示,制造商本意是将其投放欧洲经济区(EEA)之外的其他市场。争议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被移除或覆盖。

对于争议商品本身是正品这一事实,双方没有争议。Procter & Gamble主张的是,未经其同意,被告将使用“HUGO BOSS”商标的商品投放EEA市场。同时,双方对本案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也没有争议。主要争议在于,消除侵权行为的“销毁侵权商品措施”,能否适用于本案的争议侵权商品。

波兰法律的表述看起来仅规定,只有侵权诉讼中的争议商品是非法“生产或贴标”的商品,才能被销毁。而本案并非这种情况:争议商品的非法属性在于其投放市场的方式是违法的,但商品本身的生产和贴标行为均是合法的。

鉴于以上情形,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明确《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执行的指令(第2004/48/EC号)》10(1)条是否应当理解为,禁止成员国法律解释为,包括销毁侵权商品在内的保护措施,不得适用于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和贴附欧盟商标、但未经该权利人许可投放EEA市场的侵权商品?

 

结论

本案裁定指出,依《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0(1)条的表述,成员国有义务确保“应申请人请求,主管司法机关可以要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采取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该指令第10(1)(c)条列出的措施,即销毁侵权商品。

欧洲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并未限制相关纠正措施仅适用于特定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此外,考虑《指令》前言第17自然段的内容,第10(3)条应理解为,决定是否批准一项纠正措施请求时,应当评估该措施是否与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第三方利益等相称。因此,应由管辖司法机构依具体案件事实,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

裁定还指出,上述对《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0(1)条的理解,也符合《TRIPS协定》第46条的规定,即司法主管机构可以“要求对发现的侵权商品采取商业渠道之外的处置,并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也即,第46条并未限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类型。相反,从其十分笼统的措辞表述可以看出,其意指以任何方式侵犯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商品。

此外,欧洲法院强调《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建立的是执行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并不禁止成员国采取更高级别的措施。换句话说,成员国不得提供低于指令标准的保护措施,例如,将保护措施限制适用于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经过以上分析,欧洲法院通过裁定答复了受理法院的问题,《欧盟第2004/48/EC号指令》第10(1)条应当理解为,禁止将成员国相关条款解释为,包括销毁商品在内的保护措施,不得适用于生产和贴附商标行为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仅其投放EEA市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侵权商品。

 

评述

本案令人好奇的一点是,何种情况下,措辞明确的成员国法律可能符合向欧洲法院提出初步裁定请求的条件。

已确认存在侵犯商标权事实的情况下,消除侵权措施无疑应包括销毁侵权商品。但是,如果一项法律将销毁措施与非法商品的“制造”挂钩,这种有缺陷的措施最终可能导致案件在经过数年诉讼后被提交至欧洲法院。因为有些情况,比如平行进口,争议商品本身是合法制造的,只是投放特定市场的行为违法。

正如裁定书正确地指出,无论侵权类型为何,终止侵权的措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商品的“违法性”并非因其来源非法而是其目的地非法;并非因其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而是制造后未经许可投放特定市场。

 

参考

欧洲法院第C-355/21号初步裁定

 

【商标】侵犯欧盟商标权的正品商品的销毁范围问题(C-355/21)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商标】侵犯欧盟商标权的正品商品的销毁范围问题(C-3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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