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出台鼓励小微实体利用欧洲专利系统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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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4日,《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第CA/D 16/23号决定》,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费用规则》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于2024年4月1日正式生效。
除其他内容外,此次修改也涉及针对小微实体的费用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 《实施细则》
- 第6条,标题修改为《提交翻译》,删除原第6条第3至第7款;
- 增加第7a条《费用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实体(small entities)和微型实体(micro-entities)提供特定官费减费政策;
- 增加第7b条《费用减免资格声明》,要求适用费用减免政策的申请人提交相应声明,规定审核方式,并明确提交错误声明的法律后果等。
2. 《费用规则》
- 第14条,明确修改后《实施细则》第7a条第1款和第3款的费用优惠标准是,当前适用特定官费降低30%收取。
此前,《欧洲专利公约》针对欧洲专利缔约国境内的小型实体(small entities)实行涉及申请语言相关费用的减免支持:对居住地或主要经营地位于欧洲专利缔约国境内的小型实体(small entities),如其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之外的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或要求实质审查的,可以申请降低特定官费。具体条件在《实施细则》第7a条第1款和第2款(修改前第6条第3款和第4款)中加以规定,除条款编号变化外,内容未做修改。
欧洲专利制度此次修改是在上述语言相关费用优惠政策之外,引入一项新计划——微型实体相关费用优惠政策,旨在“通过降低欧洲专利制度的利用难度,支持经验不足的小型欧洲实体的成长和发展”。
2024年1月31日,欧洲专利局公布《2024年1月25日关于小型实体缴费支持措施的通知》,对微型实体费用优惠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和说明。
微型实体费用优惠政策的主体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第7a条第3款规定,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和PCT进入欧洲专利阶段申请的微型实体(micro-entities),具体是指:
- 微型企业;
- 自然人;
- 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的语言相关费用优惠政策不同,《实施细则》并未限制可享受微型实体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的主体的地域范围,符合微型实体定义的任何国家的自然人和组织等,均可享受该政策优惠。
《欧洲专利局2024年1月25日通知》对上述各主体的具体定义作出说明:
- “微型企业(microenterprises)”是指,员工总数少于10人,且年营业额和/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的企业。(具体标准参考《2003年5月6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关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定义的建议(第2003/361/EC号)》)
-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sation)”是指,依其管辖法律规则等,不允许其所有者利用该组织取得收入、营利或其他经济获利,或者,允许该组织营利,但其有将为组织利益而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法律义务或法定义务。
- “大学(university)”是指“传统”大学,即相关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但是,其他相当于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等,也可以被视为大学。
- “公共研究组织(public research organisation)”是指,依公法建立的大学或研究所等组织实体,无论其财政来源,主要目的是进行基础研究、工业研究或试验发展等,并通过教学、公开或技术转让等方式传播研究成果。所有利润都必须再投资用于开展这些活动、传播研究成果或进行教学。
微型实体费用优惠政策的费用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第7a条第3款列举微型实体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的具体可减免官费项目:
- 申请费,包括额外费用(权利要求超项费,申请超页费);
- 欧洲检索费或欧洲补充检索费(未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局的PCT申请);
- 实质审查费,和适用情况下,已经支付的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局的相关国际检索费(如该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是由欧洲专利局进行检索,依该优先权申请的检索报告在国际申请中的使用价值比重,将全部或部分退还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费);
- 指定费;
- 授权费;
- 欧洲专利申请维持年费。
《费用规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实施细则》第7a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费用减免额度为相应费用的30%。
同一申请人享受微型实体费用优惠政策的数量上限
《实施细则》第7a条第4款规定,申请享受微型实体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的欧洲专利申请或PCT进入欧洲阶段申请的申请日(或PCT进入欧洲专利阶段之日)向前5年内,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欧洲专利申请或PCT进入欧洲阶段申请总数不得超过5个。
《欧洲专利局2024年1月25日通知》解释:
- 计算的时间起点是:申请费用优惠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欧洲专利:申请日,PCT进入欧洲阶段申请:申请进入欧洲阶段之日);
- 从该日期向前5年内,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欧洲专利申请和/或PCT进入欧洲阶段申请总数不超过5个(即5个或以下),无论其状态为何(申请中、撤回、视为撤回、驳回或授权,等等)。
申请费用优惠政策的声明
《实施细则》第7b条规定了,申请语言相关和微型实体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的申请人的声明义务。提交费用优惠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声明,表明自己至少在缴纳可优惠费用的当时,符合《实施细则》第7a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上限限制。
《欧洲专利局2024年1月25日通知》指出,上述声明可以通过在取得欧洲专利授权申请表(EPO Form 1001)或PCT进入欧洲阶段申请表(EPO Form 1200)中勾选相应选项完成。另外,还可以使用EPO Form 1011单独提交申请。
提交费用优惠申请后,申请人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欧洲专利局。该性质变化,仅对未来发生效力,不溯及已经优惠的费用。
专利申请转让后,只有受让的申请人仍然符合有关资格条件和上限限制的,才能继续适用费用优惠政策。受让的申请人须重新提交声明。
声明应当最迟在缴纳相应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出,并只对该声明提出之后到期的相应费用产生优惠效果,不溯及声明提交之前已经缴纳的费用。
声明错误或缺失的法律后果及补救措施
在相关专利申请授权程序全阶段,欧洲专利局随机审查申请人性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有理由怀疑声明真实性的,欧洲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证据证明。
《实施细则》第7b条第4款规定了申请人提交错误声明或未按要求通知欧洲专利局有关性质变化事实的法律后果:因错误认定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而减低的费用视为未缴纳,相应专利因未足额缴费被视为撤回。
因声明错误或缺失导致权利丧失的申请人,可依《欧洲专利公约》第121条和《实施细则》第135条申请“继续程序(further processing)”,或者依《欧洲专利公约》第122条和《实施细则》第136条申请“恢复权利(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申请人申请继续程序和恢复权利时,需补足不当减低的费用,并支付继续程序和恢复权利的程序费用。
但因声明错误或缺失导致不当减低应缴纳的欧洲专利申请维持年费的,可以直接适用《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2项的宽限期规定——缴费期满后6个月内缴纳滞纳金并补足年费。
超出微型实体相关费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数量上限的法律后果及补救措施
欧洲专利局收到费用优惠申请后,审查该申请人的全部数据,确认是否超过可享受优惠的数量上限。
如果申请人已经按照优惠后的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但实际因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不应享有费用优惠的,欧洲专利局将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足应缴费用。如果所涉费用为欧洲专利申请维持年费的,适用《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2项的宽限期规定——缴费期满后6个月内缴纳滞纳金并补足年费。
艾萨博睿(ELZABURU)建议
此次欧洲专利局引入的微型实体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措施,不仅放宽了可享受该政策优惠的主体范围,而且增加了可减免的费用项目。对于计划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和PCT进入欧洲专利申请的中国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一项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
在作出提交申请决定前,笔者建议申请人仍然需要审视自己的技术状况和保护战略计划:是否有必要寻求欧洲专利保护;是否以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优于其他可选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
决定申请费用优惠前,申请人需要谨慎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可享受费用优惠的性质条件和上限限制等。避免因缴费后被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导致相应专利权利丧失。
申请人性质发生变化,也应及时通知欧洲专利局该变化情况,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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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萨博睿(ELZABURU SLP)是一家专注知识产权的欧洲专业律所,成立于1865年。律所目前有150余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包括9名欧洲专利代理人,14名西班牙知识产权代理人,6名工程师和4名统一专利法院代理人,可以直接受委托处理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以及新成立的单一专利系统)和统一专利法院相关业务。
【参考】
《欧洲专利局2024年1月25日关于小型实体缴费支持措施的通知》
作者: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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