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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仿制药重新包装后的商标侵权问题(C-253/20,C-254/20)

(2024-01-26 11:25:14)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典型案例

平行进口

商标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制药企业Novartis在荷兰和比利时销售一款药品,商标是FEMARASandozNovartis的分支机构,在荷兰和比利时销售同款仿制药品,使用商标LETROZOL SANDOZ进行标识。

Impexeco是一家经营药品平行进口业务的企业,其首先从荷兰进口LETROZOL SANDOZ牌药品,重新包装并在包装上印制药品的源头商标——FEMARA,之后在比利时进行销售。

需要指出的是,源头药品(FEMARA牌)与仿制药品(LETROZOL SANDOZ牌)在荷兰的售价是相同的。但在比利时,仿制药品的售价比源头药品低得多。

Novartis起诉Impexeco的行为构成故意侵犯商标权。

Impexeco在答辩状中,引用欧洲法院在先判例(案件号:C-379/97),主张本案中销售源头药品和仿制药品的企业之间存在特定经济联系,Novartis(原告)要求禁止被告的平行进口行为,属于故意制造共同体内部贸易障碍,人为划分成员国市场。

比利时受理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明确在类似本案争议背景下,如何理解《欧盟商标条例(第207/2009号)》第9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如本案情况,商标权人是否有权禁止平行进口商的上述行为?

 

结论

欧洲法院裁定合并审理两个案件,一个是NovartisImpexeco的本案争议;另一个是Novartis与另一家经营药品平行贸易的企业(PI Pharma)之间的类似争议。

欧洲法院首先回顾了此前涉及平行进口和商标权问题的大量已决案例,特别是有关对进口药品进行重新包装的案例。在先案例已经列明在何种条件下,药品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平行进口至其他成员国销售重新包装后的药品的行为。

其中一个条件是,商标权人禁止平行进口不会导致人为划分成员国市场的结果。如果客观上需要对药品重新包装才能在进口成员国市场内销售平行进口商品的, 商标权人就无权提出反对。

Impexeco正是以此为由提出反驳。为解决上述问题,欧洲法院澄清应当考虑的情况,具体包括:

 

  • 如果以原商标形式或者适当情况下调整包装以满足进口成员国的市场要求,平行进口商能够在进口成员国市场销售平行进口商品的,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观上需要对药品重新包装才能在进口成员国市场内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
  • 如果平行进口商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从原商标更换为同一商标权人的另一个商标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即如本案事实所示,经营者试图利用药品源商标的驰名声誉或将产品归为收益更高的一类以换取经济利益的,则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该平行进口商重新包装商品并使用其商标销售的行为。

经过上述分析,欧洲法院裁定,《欧盟商标条例(第207/2009号)》第92)条和第13条应当理解为,源药品商标和仿制药商标的权利人,有权禁止向另一成员国进口和销售经过重新包装后贴附源药品商标的仿制药,除非:(1)两款药品完全一致(如本案事实所示);并且,(2)更换商标符合在先判例中列明的,禁止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况(即,为使商品能够在进口成员国销售,客观上有必要进行更换,本案不符合这种情况)。

 

评述

回顾欧洲法院的裁定,可以看出,如果平行进口商能够证明在先判例中列明的情形出现,则可以使用同一商标权人的其他商标替换进口药品的商标。这一结论无疑是受到了欧洲法院在Upjoin案(上述引用案例:C-379/97)的判决影响,该判决例外地允许这种情况,原因是在该案中,进口成员国的一项国内法律规定,禁止在该成员国使用在出口成员国使用的商标: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商标是保证涉案药品能够在进口成员国进行销售的客观必要条件。但是,一般而言,除了类似Upjoin案中的极端特殊情况,很难想象会有什么情况,客观上有必要用其他商标替换药品原商标,以便在进口成员国销售该药品。原则上,平行进口商不允许也不应该被允许变更进口商品的商标,替换为其他商标(哪怕是属于同一个商标权人的其他商标),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商标侵权。

 

参考

欧洲法院第C-253/20C-254/20号裁定

 

【商标】平行进口仿制药重新包装后的商标侵权问题(C-253/20,C-254/20)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商标】平行进口仿制药重新包装后的商标侵权问题(C-253/20,C-2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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