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公共事务招标程序中的信息公开与保密原则(C-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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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本案争议涉及公共行政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与企业、公司和个人合作时经常出现的问题。
在一项波兰国家公共合同投标中未中标的投标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宣告中标合同无效;(2)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并且,(3)要求披露特定信息。
波兰法院受理后,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有关投标人在公共采购投标中提交的投标信息的保密限制等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首先,欧洲法院指出,成员国法律应允许订约主管机构有权拒绝披露,虽不构成商业机密,但因其内容的重要性和秘密性而不得公开的信息。原因在于,一方面保密信息的范畴大于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对这类信息提供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欧洲法院明确,为确定是否应拒绝其投标已被拒绝的投标人要求披露信息的请求,订约当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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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订约当局决定拒绝请求人查阅全部信息,也应允许查阅必要内容。
因此,并非所有信息均应被认定为保密信息,除非其目的是确保遵守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要求,或为保护公共利益目的。
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对信息内容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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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如果发送给订约当局的信息没有商业价值,则不得拒绝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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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解,公布(具有商业价值的)相关设计和说明,可能损害竞争秩序,降低经营者在今后的采购程序中胜出的能力。即便如此,即使决定拒绝披露全部信息,也应当允许访问基本信息。
最后,欧洲法院指出,即使最终认定订约当局有义务向申请人披露被错误认定为保密信息的数据,并且因该数据未被披露导致无法获得有效补救的,这一认定结论也不必然意味着同意重新订立合同。
【评述】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当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公开招标中趋于一致,公布投标人信息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划定清晰界限,确保信息保密、透明原则和有效司法之间的平衡。因此,欧洲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对于成员国法院就类似争议的解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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