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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欧盟领域外专利的发明人身份问题的管辖权(C-399/21)

(2023-12-08 12:38:46)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典型案例

专利

发明人身份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FLIR System AB是一家瑞典公司(以下简称“FLIR”),通过国际申请途径保护其数项发明成果。国际专利申请随后进入欧洲,美国和中国国家阶段,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授权。

此前与FLIR有过商业联系的另一家瑞典公司IRnova AB(以下简称“IRnova”),提起诉讼,主张FLIR的上述国际申请的发明人是IRnova公司的员工,并要求(1)该名员工应当标记为争议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至少是发明人之一;(2IRnova,作为雇主,应对争议专利享有所有权,FLIR仅以自己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瑞典专利和市场法院认为对IRnova诉讼中涉及欧洲专利申请的发明有管辖权,但无权审理涉及中国和美国的部分,理由是缺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例(第(EU)1215/2012号)》(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第24(4)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不能进行裁判。该条例第24(4)条规定:“成员国的下列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无需考虑当事各方的居所地,【……】(4)在涉及与要求保护或登记的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注册或有效性的诉讼中,无论该问题是起诉还是应诉时提出,由收到交存或注册申请、或者已经给予保护或依欧盟文书或国际公约规定视为已经给予保护的成员国的法院专属管辖。

IRnova不服法院对争议不具有管辖权的裁定结论,向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Svea hovrätt)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受理后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基于发明权或共同发明权,要求确认欧盟成员国之外第三国的国家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的发明人身份的争议,是否属于《布鲁塞尔条例》第24(4)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权范畴”?

 

结论

欧洲法院的结论是明确的。《布鲁塞尔条例》第24(4)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不包括向欧盟成员国之外第三国,如美国或中国等,交存或授权的专利,也即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管辖范畴。

欧洲法院同时指出,如果主要争议不构成“与专利注册或有效性有关”的诉讼,也不适用第24(4)条,因此,无需专属于在事实和法律上与登记事项密切相关的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本案争议——FLIR是否是涉案发明的适格权利人,因存在以下事实,不属于专利注册或有效性问题:

 

  • 确定发明人身份是申请专利前的准备步骤,与提交专利申请或专利授权程序是相区别的。此外,即使这意味着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当事各方的贡献程度,该审查也与发明的可专利性审查无关。
  • 该问题也不涉及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因为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本身的权属问题。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澄清,尽管“缺少发明权”是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之一,但仍与是否具有审理确认发明人身份争议的管辖权无关。

 

评述

本案裁定结论与欧洲法院对此前类似争议的结论一致,即原则上,确定知识产权所有权权属的问题,与该权利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登记地均无关联。本案进一步明确,《布鲁塞尔条例》第24(4)条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及确定在第三国申请和/或授权专利的发明人身份争议。

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争议)适用专属管辖权规则,将剥夺当事方选择其所在地法院或者居所地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因此应对管辖权规则进行有限制性的解释。

 

参考

欧洲法院第399/21号裁定

 

【专利】欧盟领域外专利的发明人身份问题的管辖权(C-399/21)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专利】欧盟领域外专利的发明人身份问题的管辖权(C-3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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