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有关“恶意”概念的理解问题(C-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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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1965年,Yakult申请注册了一项外观设计:盛装奶制品的塑料瓶(如下图所示)。之后,又在日本及多个国家(包括多个欧盟成员国)将其注册为商标。
1980年,马来西亚公司Dairy申请注册一项塑料瓶外观设计,与Yakult在马来西亚的注册外观设计相似。1993年,Dairy与Yakult就注册和使用各自塑料瓶外观设计问题达成合意,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相互间义务。1995年,Dairy在丹麦将其塑料瓶注册为三维立体商标。Yakult提出异议,主张Dairy在知晓Yakult在其他国家就同一标志注册的完全相同的在先商标的存在的情况下,提出争议商标申请,构成“主观恶意”。丹麦商标局审理后,驳回该异议申请。丹麦最高院受理案件争议后,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商标法律的指令(第2008/95/EC号)》第4.4(g)条规定的“恶意”概念,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对本案的裁定有三点值得注意:
首先,欧洲法院明确,“恶意”的概念,是欧盟法律的自主概念,因此,应在欧盟领域内进行统一理解。
其次,欧洲法院确定,应在对争议注册提交申请之日的全部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定是否存在“恶意”。法院指出,仅证明在争议注册提交申请之日申请人知晓第三方使用与争议商标类似的标志的事实,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恶意”。
第三,法院进一步指出,指令条款应当理解为,不允许成员国在该条款规定之外,仅以商标申请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在先外国商标存在为由,增加对外国商标的特别保护。
【评述】
本案裁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明确“恶意”概念是欧盟法律概念,因此应在欧盟领域内进行统一理解。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认定是否存在“恶意”的事实方面,欧洲法院赋予成员国法院广泛裁量权。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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