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设置为检索关键词等问题(ECLI:ES:APA:201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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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Bornay Aerogeneradores, S.L.公司(以下简称“Bornay”)向欧盟商标法院起诉Sonkyio, S.L.公司(以下简称“Sonkyio”),声称被告将其商标“BORNAY”设置为互联网检索服务的关键词的行为,侵犯商标权。
一审法院判原告胜诉,要求Sonkyio停止使用商标“BORNAY”及相关变体词。Sonkyio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结论】
欧盟商标法院首先重申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2010年3月23日在类似争议(使用商标作为检索关键词)的初步裁定中确定的结论:
-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互联网检索服务的关键词,构成《欧洲联盟第一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的指令(第89/104/EEC号)》第5(1)(a)条规定的“在商品和服务上”的使用;
-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推广相关商品和服务,导致该广告使互联网用户无法确定该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商标权利人或其关联公司,还是来自第三方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这一使用行为。
回到本案争议,受理法院认定,争议行为并未侵害涉案商标的核心功能,具体而言:
- 参考欧洲法院在先判例,将一项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本身,不会导致损害商标的推广功能;
- 类似地,涉案商标的指示来源功能也未受损,因为普通互联网用户能够确定争议广告是第三方的推广宣传,而非检索的自然结果;并且,
- 争议广告的宣传方式并未误导公众Sonkyio与Bornay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
因此,法院认定“BORNAY”商标权未受侵害,同意上诉人的主张,推翻一审判决。
【评述】
本案判决采纳了欧洲法院此前在关键词争议案例中的结论,认定仅仅在互联网检索服务中将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本身,不足以认定侵犯商标权。相反,为证明存在侵权事实,还需证明争议使用行为导致普通消费者对被宣传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参考】
阿利坎特上诉法院第ECLI:ES:APA:2013:2757号判决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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