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商恶意注册与原商标实质相似的商标问题(ECLI:ES:APA:2013: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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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Medop, S.A.公司(以下简称“Medop”)是包括西班牙注册商标(No.786430,如图一所示)在内的多项西班牙和欧盟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
(图一)
Medop还注册有欧盟商标(No.3596921,如图二所示)。
(图二)
上述商标在工作场所个人防护装备商品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声誉。
Méndez Pro-Tec, S.A.公司(以下简称“Méndez”)是Medop的产品分销商,注册了西班牙商标(No.2776185“MEPROT”,如图三所示)。
(图三)
Medop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欧盟商标法院起诉Méndez,要求无效争议注册商标“MEPROT”,理由是,该争议注册构成恶意注册的绝对禁注理由;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争议标志与其在先西班牙商标(No.2776185)近似,存在混淆误认风险,以及存在不公平竞争。
【结论】
法院审理后,部分撤销了争议结论,支持起诉方主张,因存在恶意注册的绝对禁注情形,认定争议商标“MEPROT”应予撤销;同时,因与在先商标“MEDOP”构成混淆性近似,构成侵犯在先商标权。
在就争议商标“MEPROT”是否存在恶意注册而应予撤销的问题上,法院提出一系列客观标准,整体评估争议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事实。这些标准包括:争议标志之间构成近似;相关商品属性相同;被告作为相关商品的分销商理应知晓商标“MEDOP”的证据事实;以及,明确知晓在先商标的驰名属性。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本可以选择注册一项与在先商标‘MEDOP’标志不存在如此多相似之处的标志,其作为分销商完全知晓,并不当利用了商标‘MEDOP’在同一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声誉。换句话说,Méndez故意注册侵犯驰名商标‘MEDOP’权利的标志,以期利用其在市场上已经取得的名誉地位”。
认定争议商标存在绝对禁注理由应予无效后,法院指出无需再评估主张无效的相对理由。不过,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在先商标权的事实进行了深入分析,采取传统的判例标准,通过商标对比确定争议标志之间是否存在混淆风险或误认有特定关联。
经审理,法院认定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事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公布判决内容的请求。
最后,法院参考在先判例确定的标准——适用商标法解决争议后,对同一事实,不再适用不正当竞争法重复判决——驳回了有关不公平竞争的主张。
【评述】
欧盟商标法院在此前类似争议判决和本案判决中,都引用采纳了欧洲法院2009年6月11日对Chocoladefabriken Lindt & Sprüngli案判决确定的标准(案件号:C-529/07)。本案中,法院认定,当分销商注册一项与在先驰名商标存在混淆近似的标志时,可认定存在主观恶意,因为作为在先商标的分销商,被告理应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因此注册相似标志的行为构成不当利用在先商标声誉。
分销商注册与其代理的商标近似的标志,属于典型的恶意注册行为,已有多项在先判例。本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受理法院参考了欧洲法院2009年6月11日判决中确定的标准。依据该标准,受理法院通过审查案件客观事实,以此为据认定被告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存在主观恶意,宣告争议注册无效。
【参考】
(阿利坎特)欧盟商标法院第ECLI:ES:APA:2013:2832号判决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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