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互联网销售条件不符合权利人分销系统要求的问题(ECLI:ES:APA:2013: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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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L'Oreal集团拥有多项化妆品和香水商品上的欧盟注册商标、西班牙注册商标和指定西班牙生效的国际注册商标。
被告,Cosmetic Club Perfumería Online, S.L. 公司和公民Mr. Francisco,通过互联网站www.cosmeticclub.es销售贴附上述商标的香水商品,因不符合L'Oreal集团的选择分销系统的条件而被诉。
(被告网站)
L'Oreal集团向欧盟商标法院提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
【结论】
二审法院首先回顾了此前类似争议的判决案例。该院2008年10月14日的判决中指出,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通过不符合其设定条件的分销系统销售其商标商品,但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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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文件,说明通过网络销售其商标商品应当满足的一系列条件。法院指出,即使没有这样一份列出详细条件的文件存在,如果线下销售相关商品有严格的条件,那么线上销售这类商品也应符合相同条件。
法院接着查明,被告网站未设置专门的空间,用以展示使用原告商标的奢侈商品。这些商品通常打折销售或者与其他价格相差甚巨的各类廉价商品一同展示(例如,与售价2欧元的梳子一并展示)。另外,也没有对原告商品进行宣传。
依据以上查明事实,法院重审其2008年10月14日判决中的结论,“将一项商标未加物理或无形区别地与其他品质低廉的商标一同展示,相当于将该商标的品质与低廉商标的品质等同,客观上对通过设置严格分销条件以维护其声誉的商标造成了负面影响……生产商通过设置分销条件保护品牌声誉的态度,与销售商枉顾该条件的销售方式之间的差距,实质损害了商标声誉,也即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功能(《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和《西班牙商标法》第24条)。因此,即使是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转售的商品,商标法仍允许商标权人采取措施阻止上述情况发生(《欧盟商标条例》第13.2条)。”
综上,法院判决,L'Oreal集团有权禁止被告采取的销售形式,即应恢复原告的专有权(right of jus prohibendi)。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商标侵权主张,及相应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和公开判决结果)。
【评述】
从本案判决看,主张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通常由符合条件的分销系统销售的商品时,无需证明已经为互联网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单独设置了明确条件。线下分销系统的条件和要求可类推适用于线上分销行为。
【参考】
阿利坎特上诉法院第ECLI:ES:APA:2013:3077号判决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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