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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历史原因产生多人使用同一商标,商标权人能否收回此前的同意决定(C-661/11)

(2023-07-07 14: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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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商标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1990年,皮具生产者Mr. BaquetMartin Y PazMYP)公司签订协议,将公司名称“Nathan”转让给后者使用在其生产的一系列小型皮具商品上,但保留在自己生产的手提包上继续使用“Nathan”的权利。MYP承诺不在Mr. Baquet经营的商品上与其竞争,而Mr. Baquet则保证MYP在小型皮具制品上独家使用“Nathan”。

1995年,Mr. Baquet将其手提包业务出售给Mr. David Depuydt——Fabriek van Maroquinerie GauquieGauquie的经理。Mr. Depuydt取得比荷卢文字商标Nathan”(1991指定第18类“皮革制品”和第25类“衣服和鞋”)的所有权,协议中也写明了Mr. BaquetMYP的协议中所作承诺——不得使用Nathan名称生产和销售小型皮具商品。

Mr. Depuydt通过Gauquie公司生产和销售使用文字商标Nathan的手提包,同时商品上还贴附有水平拉伸的变形字母N

19988月,MYP以自己名义注册两项比荷卢图文商标——水平拉伸的变形字母“N”和特殊字体的文字“Nathan”,均指定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2002年,MYP在相同商品类别上又注册了比荷卢文字商标“Nathan Baume”。

MYP 注册商标

Gauquie注册商标

图文商标——水平拉伸的变形字母“N”,1998年,指定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

图文商标——特殊字体的文字“Nathan”,1998年,指定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

文字商标“Nathan Baume”,2002年,指定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

文字商标Nathan”,1991年,指定第18类“皮革制品”和第25类“鞋子”

MYPGauquie相互出售其各自生产的商品(Gauquie公司生产手提包和鞋子,MYP生产其他各类皮革制品),并在各自商店中展示相关商品。

因双方关系恶化,20055月,Mr. DepuydtGauquie公司经理)和Gauquie公司共同向比利时尼韦尔斯(Nivelles)商业法院起诉,要求宣告MYP名下的三项注册商标无效,或将其指定范围限制于小型皮具商品。受理法院驳回起诉。

MYP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判决Gauquie停止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继续使用商标“N”和“Nathan Baume”。Gauquie则提起反诉,要求法院下令禁止MYP在除小型皮具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N”和“Nathan Baume),或者与文字商标“Nathan”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法院驳回MYP的主张,并要求MYP停止在与Gauquie销售的手提包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N”、“Nathan”或“Nathan Baume”等标志。MYPGauquie均不服判决结论,分别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判决,Gauquie只能在手提包和鞋上使用商标“N”和“Nathan Baume”,而MYP只能在手提包和鞋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商标“N”、图文商标“Nathan”和商标“Nathan Baume”。

至于MYP作为商标“N”和“Nathan Baume”的所有权人应享有的权利,上诉法院查明,直至向尼韦尔斯商业法院申请禁令前,MYP一直允许Gauquie在手提包和鞋上使用商标“N”和“Nathan Baume”。鉴于此,上诉法院认定,MYP同意Gauquie使用这些标志的决定是“不可撤销”的,因此,MYP现在要求Gauquie停止使用相关标志的行为,属于滥用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Gauquie通过向市场提供高质量商品而在相关商标上获得的声誉)。

MYP不服上诉判决,提出申诉。MYP承认,曾经同意Gauquie使用争议商标,但主张可以随时收回该同意决定,并且要求Gauquie禁止使用相关标志是合法行使其商标专用权而非滥用权利。

申诉法院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因历史原因存在多人共同使用同一项商标的情况,而商标权人曾经同意第三方在其商标权指定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标志,《欧洲联盟第一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的指令(第89/104/EEC号)》第5条能否理解为,在上述情况下,禁止商标权人撤回前述同意决定,且不能对该第三人主张其商标专用权?

 

结论

欧洲法院认定,本案中,MYP同意Gauquie使用商标,仅产生被许可人首次投放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市场销售的特定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用尽的结果。法院补充道,上述同意的决定被撤回后,被许可第三方(即Gauquie)无权继续要求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欧洲法院还指出,因为MYP明确表示希望依其商标专用权对抗Gauquie未经许可继续使用与MYP商标相同的标志的行为,因此,应由受理法院评估,争议使用行为是否损害或可能损害相关商标的基本功能(特别是,向消费者保证其商品或服务来源和质量的功能)。如果存在上述损害或损害风险,则应认定禁止MYP行使商标专用权超出了《欧盟第89/104号指令》第5至第7条规定的限制(5至第7条旨在完全统一与商标权有关的规则,并据此确定欧盟领域内商标权人的权利)。

欧洲法院最终判定,《欧盟第89/104号指令》第5条应理解为,因历史原因存在与第三人共同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形,商标权人收回之前同意该第三人在商标指定范围内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标志的决定的,有权向该第三人主张其商标所赋予的专用权,以及有权在该第三方此前使用其商标的商品上自己使用该商标。

但上述决定,并不禁止成员国法院,如果认定商标权人撤回其同意第三方使用其商标的决定违反其本国法律,可以要求商标权人承担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评述

本案裁定再次确认了欧洲法院此前关于商标专用权争议的有关结论(Sebago vs. Maison DuboisC-173/98);和Coty Prestige Lancaster GroupC-127/09),即,曾经同意第三方使用其商标的商标权人,撤回同意决定后,重新取得对相关商标的专用权,并可依此禁止第三方继续使用该标志,以保护商标的核心功能。

 

参考

欧洲法院第C-661/11号裁定

 

【欧盟商标】历史原因产生多人使用同一商标,商标权人能否收回此前的同意决定(C-661/11)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欧盟商标】历史原因产生多人使用同一商标,商标权人能否收回此前的同意决定(C-6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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