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欧盟法律的著作权公平补偿条款的理解(C-457/11至C-4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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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VG Wort,是一家德国文字作品作家和出版者集体管理组织,其对数家电脑、打印机设备制造商以及Kyocera,Epson,Xerox等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001至2007年间所欠原告的公平补偿费。争议上诉至德国联邦法院后,受理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第5.2条规定的范围,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在本案裁定中对多个问题作出回答。
首先,是成员国法院应从何时开始依《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的规定解释其国内法。具体到本案,德国法院询问,《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是自该指令本身生效之日起在德国发生效力,还是从指令规定内容转换入德国本国法之后在德国生效?欧洲法院认为,自指令规定的转换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依该指令解释成员国法律。
其次,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明确哪些情况可能影响向权利人支付公平补偿的义务。具体而言,权利人授权许可对其作品复制的,是否影响公平补偿;以及,特定情况下,获得上述许可是否意味着免除对权利人支付公平补偿?欧洲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明确的,成员国(如,德国等)已经依欧盟指令第5.2条的规定,排除了获得权利人许可的复制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的行为,因此,依该国法律,获得权利人许可是免除该义务(支付公平补偿费)的合法理由。上述结论同样适用于权利人对其作品或智力成果设置了技术措施的情况:设置技术措施只要符合私人复制例外的要求,就不能排除权利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然而,成员国仍可自主规定公平补偿数额是否因设置或不设置技术措施而有不同。
接着,受理法院咨询,使用一台连接着打印机的私人电脑复制作品,是否构成应支付公平补偿的私人复制行为?欧洲法院答复时,首先区分了复制行为的媒介(承载复制作品的材料元素)和方式(过程)两个概念。尽管后者可以是任何具有类似于通过任何一种摄影技术获得的效果的过程,私人复制只能是在纸质介质上完成。因此,即使电脑连接着一台可将作品复制到纸面上的打印机,但只将作品复制存储在电脑文件夹中,也不构成私人复制。
最后,欧洲法院需要的解决核心问题,即谁应当承担公平补偿义务,以及由谁支付补偿费。欧洲法院认定,应由造成损失的一方通过补偿权利人因该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然而,考虑到补偿系统执行上的困难,成员国可以规定先向制造、进口和销售有复制功能的设备的商业人员收取,由其再将该费用转移给使用设备的私人用户。
【评述】
本案裁定是对此前欧洲法院2010年至2011年间相关判决的详细总结,涉及《欧盟第2001/29/EC指令》的私人复制例外和公平补偿等规则的正确理解。欧洲法院明确,技术保护措施与提供公平补偿的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这有助于消除在该问题上长期以来的疑惑。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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