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药品补充保护证书条例第3(a)条的理解问题(C-4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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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Human Gnome Science (HGS)是一项欧洲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涉及蛋白质 Neutrokine-α 和专门与该蛋白质结合的抗体。
Eli Lilly计划销售一款药品化合物,其活性成分是抗体LY2127399,正是专门与蛋白质 Neutrokine-α结合的抗体。Eli Lilly已经了解到,如果在HGS上述专利有效期内销售其药品化合物,将侵犯对方专利权。
因此,Eli Lilly向英国法院提出无效申请,要求宣告所有基于HGS专利和包含抗体LY2127399的药品上市许可为基础申请取得的补充保护证书无效。Eli Lilly主张,争议抗体并未包含在基础专利权范围内。
(英国和威尔士)高等司法法庭决定中止案件审理,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医药产品补充保护证书的条例(第(EC)469/2009号)》第3(a)条作出初步裁定。具体而言,一项活性成分是否只有在基础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以结构式形式加以描述,才能认定其包含在基础专利权利内,还是说以功能定义或公式的形式进行描述也可以接受?
【结论】
欧洲法院裁定,不要求必须以结构式形式进行描述。然而,欧洲法院明确指出,只有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及其《议定书》对该条的解释条款对发明描述解释的要求,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认定相关权利要求虽以暗示但明确无疑和具体的指出了争议活性成分的,才可认定属于这种情况。受理法院应依据案件事实,判断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欧洲法院在裁定中同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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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
相比两年前欧洲法院对Medeva案(案件号:C-322/10)的结论,本案对《欧盟第469/2009号条例》第3(a)条的理解更加开放灵活。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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