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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售计算机程序用户许可问题(C-128/11)

(2022-05-06 10:14:12)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计算机程序

著作权

权利用尽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德国UsedSoft公司经营二手软件许可业务,即从不打算继续使用相关软件或者有闲置许可账号的合法被许可用户处获得二手软件许可,并进行转售。本案涉及的软件是Oracle公司开发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软件——的二手许可账号。购买许可账号后,可以从Oracele网站下载涉案计算机程序,或者已经有该软件拷贝的,可以在其他工作站上安装新拷贝。Oracle,作为涉案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和权利人,认为UsedSoft公司及其客户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计算机程序的复制权,因为许可协议中规定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权利不得转让。而UsedSoft公司辩称,Oracle在欧盟市场首次许可他人使用后,其计算机程序上的发行权用尽,因此之后转售该计算机程序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本案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裁定,澄清遵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第2009/24/EC号)》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部分规定的指令(第2001/29/EC号)》的规定,UsedSoft公司及其客户的行为能否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

 

结论

《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第4(2)条规定,“由权利人或经其许可在共同体内部首次销售计算机程序复制件,该复制件上的发行权用尽(……)”。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支付对价后经许可协议授权从互联网下载计算机程序副本并获得无限期使用该计算机程序的权利,是否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销售(Sale)”行为。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认为,应对“销售”这一概念做广义理解,即本案争议交易行为属于该概念范畴。至于计算机程序的副本是通过互联网下载还是以CD-ROMDVD等物质载体形式提供给客户,不影响上述结论。否则,只要将这类合同称为“许可”合同而非“销售”合同,就可以轻松绕过这一用尽规则,第4(2)条的规定也将无法有效执行。

尽管如此,依照《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发行权用尽仅仅适用于有形财产(tangible property)。该指令前言第29自然段指出,“权利用尽问题尤其不适用于服务和网络服务”,以及,“不同于载有知识产权的CD-ROMCD-I等材料介质,即一件商品,每一网络服务实际上是单独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为(……)”。依照该规定,欧洲法院明确,《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构成《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的一项特别法,但仍需要注意,《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第1(2)(a)条规定,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有关的现行共同体规定不受该指令的影响。欧洲法院指出,为实现《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的保护目的,欧盟立法机构希望合并计算机程序的有形和无形副本形式,因为从经济角度来看,销售以CD-ROMDVD作为载体的计算机程序与从互联网下载的程序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因此,遵循公平对待原则,《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第4(2)条应当理解为,即使存在禁止再转让使用权的合同条款,著作权人或经其许可首次在欧盟内销售计算机程序副本(包括以有形或无形形式)后,其发行权用尽。

因此,通过转售取得计算机程序副本的所有权人是合法权利人,可以依《欧盟第2009/24/EC号指令》第5(1)条使用该计算机程序。

但是,欧洲法院强调了计算机程序在进行转售时,其原始副本需要处于不可再使用状态的重要性,否则,权利人对其计算机程序的复制权将受到侵害。由于每一许可授予的用户数量是特定的,且不能“拆分”,因此不能忽视转售会导致其原本许可的用户数量增加的事实。为此,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确保转售后留在转售人手中的副本不能再使用。

 

评述

本案裁定对计算机程序领域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重新定义了该领域发行权用尽的概念。通过本案裁定,欧洲法院明确,通过互联网下载方式销售软件与通过实物形式销售的软件本质上是相同的,打破了《欧盟第2001/29/EC号指令》规定的“发行”和“向公众传播”的传统定义。这意味着,计算机程序权利人不能禁止在欧盟内合法取得的使用许可进行转售,因为其权利在首次销售后用尽,而不论合法用户通过有形载体还是无形载体获得该软件。

 

参考

欧洲法院第C-128/11号裁定

 

【著作权】转售计算机程序用户许可问题(C-128/11)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著作权】转售计算机程序用户许可问题(C-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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