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5-10-27 08: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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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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