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知识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024-07-17 12: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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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知识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时间:2024-07-17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式】 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资料来源:
知识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232937/content.html 【相关文件链接】 财税[200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680/content.html 文件原文摘录: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关键词:
财税[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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