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
(2023-02-15 13: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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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的客户。ETC*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通行费电子发*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以下简称征税发*)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以下简称不征税发*)。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2020年4月27日 资料来源: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glj/202006/t20200623_3313233.html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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