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2022-08-25 13: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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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国发[2018]41号 |
【纳税实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2022年08月2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整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结束后,有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颇受关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答。本期整理了三个相关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问:纳税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渠道有哪些?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实务中,纳税人有两种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方式:自行报送、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 自行办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根据7号公告分情况处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问:企业能否不接受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答:7号公告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与此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 答:需要。扣缴义务人需将《扣除信息表》等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员工和企业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资料来源: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企业不得拒绝员工提交的申报资料 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8/25/content_1001222.html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395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9/content_5682216.htm
国发[2018]41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rap.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3l6.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04523663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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