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68】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1】
(2022-05-12 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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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068】商业银行创新表外业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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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提供的担保业务 1. 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银行接受交易中某一方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当其不履约时由银行承担对另一方全部义务的行为。在和国的长期交往中,担保业务是以开具保函的形式进行的,有投票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赔偿保函、租赁保函等。 银行为担保业务开具的保函种类很多,基本内容包括:(1)三个当事人,即被担保人(投标人、供货人、承包人等)、受益人(招标人、买主、雇主等)和担保人(如银行)。(2)担保金额和期限,这是计收担保费的重要依据。(3)责任条款及索赔办法。责任条款中约定了三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索赔办法中规定受益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方式、期限、渠道和应提供的单据和证明等。(4)其他内容,包括保函号码、受益人地址、交易内容等。 银行提供的担保业务包括对偿还贷款的担保、跟单信用证担保、票据承兑担保、有追过权的债权转让。担保业务不占用银行的资金,但担保保函一经开出即形成开出保函银行的或有负债,当申请人(被担保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其应尽义务时,银行就必须代其完成(通常为付款)。 银行在提供担保时除了将要承担的违约风险外,还有汇率风险、国家风险等,是一种风险较大的表外业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对它作了严格的限制,《巴塞尔协议》也将银行担保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定为100%。 2. 担保业务的种类 银行担保业务种类主要有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是担保业务的一个主要类别,它通常是为债务人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与商业票据的发行相联系。当某个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试图通过商业票据的发行筹集资金时,常会面临着极为不利的发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向某一银行申请备用信用证作担保,一旦这家企业无力偿还本息,则由发证银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可以看出,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是出借银行信用等级的行为,这一作法使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从较低的水平提高到较高的水平。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后面临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全部备用信用证损失还是较之贷款损失小得多。 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有下列几个要点:第一,申请人资格要求。一般而言,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必须是银行的老客户,在本行设有账户,符合银行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要求。申请时必须提交详细的财务资料、银行要求的抵押品及开证所需的费用。第二,开证限制。备用信用证额度限制与银行根据客户资信确定的信贷额度相同,如客户申请的备用信用证额度大于其信贷限额,则超出的部分本行应出售给其他银行;同时,备用信用证的时限不得超过5年。第三,开证程序。首先是信用评估,其次是核验抵押品,再次是收取必要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抵押品市值不应低于信用证额度的30%,信用证开出后,银行要永久保存其副本。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要收取开证费,为信用证额度的1%。 (2)商业信用证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进口商请求当地银行开出的一种证书,授权出口商的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愿意承兑或付款承购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上就是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为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的保证。 商业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的,进出口商之间可能由于缺乏了解而互不信任,进口商不愿意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担心出口商不按约发货;出口商不愿意先发货或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担心进口商不付款或少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就可以出面在进出口商之间充当一个中间人或保证人的角色,一边收款,一边交单,并代客融通资金,信用证结算方式由此产生。如今信用证结算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最重要的结算方式。 商业信用证的好处是:对进口商来说,便于提高其资信度,使对方按约发货得到了保障,而且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日期、单据的种类和份数等。另外,可以通过信用证中的检验条款来保证货物上般前的数量和质量。由于申请开证时,进口商量只需要交纳一部分货款作为押抵即可,实际上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了一笔短期融通资金。对出口商来说,出口收款有了较大的保障,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使付款违约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另外,七证行开出商业信用证需要有贸易和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所以利用商业信用证结算,就可避免进口国家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产生的风险。对开证行来说,还可以得到开证手续费收入。同时进口商所交纳的押金,在减少垫款风险的同时,也可以为银行提供一定的流动资金来源。 对于商业信用证人们通常把糨看作一种结算工具,而实际上,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商业信用证业务是一种重要的表外业务。在这项业务中,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之间的交货、付款作担保,一般来说不占用其自有资金,是银行获取收益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商业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主要的划分方法是:按是否跟单,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按是否撤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按议付方式,可分为公开议付、限制议付和不得议付信用证。 3. 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证的比较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进口商请求银行开证时按合同内容填写申请书,开证行也是根据合同内容开证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完全如因不被买卖合同,成为一人独立的信用文件,开证行只需对信用主负责,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有付款的责任,而不管实际中的交易情况如何,即信用证业务是以单证而不是货物作为付款依据的。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备用信用证不需要银行进行实际的融资,银行只是第二付款人,只有当申请人无力偿还、不能如期履约时,才需要银行资金的介入,由银行付款;而在商业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担负第一付款人责任,是第一付款人,出口商可以直接向银行要求凭单付款,无需先找进口商,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付款责任是独立的责任。 资料来源: 马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6):13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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