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109】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
(2022-05-11 12:59:50)
标签: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营销策略商业银行金融营销策略 |
普惠金融【109】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一、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虽然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在内涵、外延及作用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有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和极强和互补性,普惠金融离不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支撑,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需要以普惠金融的发展为本源,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具有一致的基础,即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二者在本质上均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在获取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的公平。二者通过消除行业垄断、地区壁垒、条块割裂等问题,实现金融市场的统一及开放,促进金融资源及要素全方位地自由流动,从而使得社会各阶层均能便捷、平等地获取自身所需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并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充分享有自由选择、公平缔约等合法权利,有效缓解金融排斥、服务歧视和霸王条款等问题。
2.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具有一致的目标,均追求实现健康、均衡和可持续的发展。首先,在实现发展目标过程中必须重视对各方利益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实现和谐的行业环境及氛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次,致力于消除不同地区之间的金融资源禀赋的差异,为贫困及偏远地区的消费群体提供均等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均衡发展。最后,普惠金融的发展必须注重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紧紧围绕金融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来进行产品和服务开发,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3.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为普惠金融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普惠金融的发展必然会引入更多经验不足和脆弱的弱势消费者。该群体往往缺乏金融素养,金融风险承受能力较弱,难以对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成本和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因此更加注重保护此部分消费者群体利益。没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底层金融市场的稳定,普惠金融的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保驾护航,普惠金融必将失去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基础。
近十年来,在联合国和G20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支持与推广下,普惠金融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取得了不俗的发展成绩。随着普惠金融的研究和实践的深入推进,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普惠金融的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密不可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内容,更是发展普惠金融的核心内在要求。在保护机制缺位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金融发展带来的普惠效应,甚至可能会成为掠夺性金融产品及欺诈行为的牺牲品。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地位及重要性愈发凸显,在发展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2005年,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由联合国在推广小额信贷时毅然首次提出,其被定义为一个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提供的金融体系。2010年,G20国家领导人于多伦多峰会上一致同意并通过了《创新性普惠金融的九项原则》,其中第四项及第五项原则分别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能力培养等相关内容。2011年,普惠金融联盟全体成员在墨西哥通过了《玛雅宣言》,其中明确提出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普惠金融的关键支柱,并由普惠金融联盟发起建立了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市场行为工作小组,讨论研究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和监管问题。2013年,G20圣彼得堡峰会高度肯定了普惠金融和消费者教育与保护融合工作上所取得的进展,提出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金融教育和消费者保护,以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2016年,《G20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发布,建议构建数字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框架,并重视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的普及。同年,我国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并加强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另外,德国技术合作机构对国际范围内多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普惠金融的35个政策方案进行了有效性评估,评估结果发现其中6个方案最为有效,分别为金融消费者保护、身份识别及确认、移动支付、代理银行、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和国有银行改革。 可见,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其中的地位及重要性愈发凸显,推动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的双轨并进已逐渐历际范围内达成高度共识。 资料来源: 李扬,叶蓁蓁主编,曾刚,贺霞副主编.《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报告(2018)》.北京.社会文献科学出版社.2018(7):283-285
|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