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例解留抵退税政策变化点
(2022-04-15 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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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年第14号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2019年第39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
【纳税实务】例解留抵退税政策变化点
2022年04月1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秦燕 刘剑 4月1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了退税申请,积极申请享受国家的退税“大礼包”。厘清政策变化点,是准确享受退税优惠的第一步。笔者结合案例说明留抵退税政策的变化点,供读者参考。 进项构成比例有所调整 典型案例 天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生产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2021年5月—2022年4月,增值税销售额合计6000万元,均为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生产销售收入,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比为100%,属于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2022年4月,取得进项发*涉及的税额合计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700万元(含2021年1月以来取得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5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100万元,凭高铁票、长途客车票等计算抵扣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100万元。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下,天宇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应如何确定? 进项构成比例,最早出现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是统计已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等特定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所占比例的指标。 即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它直接影响可退留抵税额的计算。按照39号公告的原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退税比例。从该计算公式不难看出,进项构成比例越高,企业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越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新增了两类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抵扣凭证。一是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二是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根据14号公告,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种变化,一方面适应发*全面数字化改革趋势,对带有“增值税专用发*”字样的全电发*进行了单独明确;另一方面考虑到通行费电子发*进项税额,申报时与增值税专用发*填报在相同栏次,将其列入分子更便于实务操作。也就是说,如果按照39号公告计算,天宇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为(700+100)÷1000×100%=80%;按照14号公告规定,天宇公司的进项构成比例为(700+100+100)÷1000×100%=90%,进项构成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相应增加。 阶段性放宽退税申请条件 典型案例 天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从事装饰工程作业的微型企业,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2021年10月—2022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18万元、50万元、55万元、56万元、58万元。已知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的进项构成比例为90%。 39号公告明确,申请退税的主体必须满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两个条件。不难发现,2021年10月—2022年3月,天虹公司的期末留抵税额未能连续六个月有增量;2022年3月的增量为38万元(58-20),未超过50万元。那么,根据39号公告,天虹公司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及资金压力,为更好地实现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14号公告对所有行业小微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阶段性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的限制。即在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放宽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留抵退税申请条件,一是放宽时间限制,没有连续六个月的时间限制,提高退税频率;二是放宽金额限制,没有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金额限制,充分盘活资金。 也就是说,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天虹公司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而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天虹公司可于2022年4月申报期,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3月的增量留抵税额=(58-20)×90%×100%=34.2(万元)。 此外,根据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天虹公司2022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58万元,大于其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故其存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在2022年4月申报期,天虹公司可以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90%×100%=18(万元)。那么,2022年4月申报期,天虹公司合计可以申请留抵退税34.2+18=52.2(万元)。 阶段性延长退税申请时间 一般来说,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一般为每月1日—15日)完成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申请。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14号公告阶段性放宽了退税申请时间,将2022年4月—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2022年4月—6月阶段性放宽退税申请时间,纳税人也需在申报期内先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留抵退税。 假设天虹公司在当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于4月25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退(抵)税申请表》。4月26日,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天虹公司需在收到留抵退税时,对影响退税当期的留抵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3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5.8万元(58-52.2),并于5月申报期办理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52.2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资料来源:
例解留抵退税政策变化点 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4/15/content_996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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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l1.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la.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lb.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qqr.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qrw.html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2zs92.html 银发[2015]309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2l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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