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税收的内涵
(2022-03-31 1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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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税收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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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把握税法的概念必须在深入理解税收的基础上进行。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征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其中税收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多数年份都维持在90%以上,近几年随着非税收入(如土地拍卖收入等)的增加,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有时也低于90%。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必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是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分割。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的法定形式,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这种分配关系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般分配关系不同。分配问题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税收是凭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也是我国税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也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利,稍有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关于国家征税的依据即国家为什么可以对公民征税这个问题,从税收史来看有多种观点,如公需说、保险说、交换说、社会政策说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即国家依据符合宪法的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行使一种请求权,体现的关系即为类似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政府依据税法拥有公民和法人某些财产或收入的债权,公民或法人则对政府承担了债务,这种债务即税收。公民或法人缴纳税收即偿还了债务以后即拥有了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权利,此时税收相当于一种价格,公民和法人与政府应该具有某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国家行使请求权的同时,负有向纳税人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中,税收体现了一种平等性,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和对等。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 国家在发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的公共支出。公共产品提供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取自愿出价的方式,而只能采用由国家(政府)强制征税的方式,由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来承担。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的需要。同时,国家征税也要受到所提供公共产品规模和质量的制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具体表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理念合乎逻辑地联结着文件中多次出现的“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建设要求,进而又联系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制度建设要求。文件中调高度强调了财税体制的重要性,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尽管文件中对税收的表述涉及了比较具体的方面,但在论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时无疑也将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我们知道现代财政活动基本上由收入阶段(征税为主)、支出阶段(预算)、收支划分(财税体制)等几大部分组成,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为保证财政支出、维持政府实现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提供财力保障。 资料来源: 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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