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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100】中央银行的职能

(2021-02-13 15: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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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性质与职能

金融学【100】中央银行的职能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中央银行的性质具体体现在其职能上。中央银行的职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有多种分类。由于各国历史状况、经济和政治制度、金融环境等不同,所以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的程度也有所差异。从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征分析,中央银行的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的发行机构。它集中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的货币发行。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国家(如美国、日本等)的铸币由财政部发行外,大都是由中央银行负责货币的发行。

在英国,英格兰银行垄断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货币发行权,发行的纸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即国家规定,凡以本位币对款项和商品进行支付时,不论支付数额多大,任何单位和具人均不能拒绝接受。

 在美国,货币发行权集中在联邦储备银行的手里,由设在全国12个联邦储备区的*理机构负责。各区联邦储备银行向当地的联邦储备区的*理机构申请发行时,必须提供票据和政府债券等作抵押。

在日本,日本银行为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其发行的银行券在一切公私交易中无限制地通用,在发行制度上规定银行券不能兑现;规定最高发行额,如果限额超发行,15天后按天缴纳3%(年率)的发行税;银行券发行必须在未到期票据、外汇以及贵金属等的同额保证。

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券还是政府筹集资金的重要来源。在金币流通条件下,既要使发行的银行券有黄金和信用的双重保证,又要使发行的银行券能够兑换黄金,以实现银行券的发行与商品流通对货币的需求相适应。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靠发行银行券来筹集资金是有限制的。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由于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金本位制的彻底崩溃,银行券的发行保证从过去的黄金和信用票据演变为国家有价证券,促进了银行券纸币化。由此,银行券的发行就往往成了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破坏了银行券发行的保证制度。由于流通中的货币过多,引起了单位纸币贬值、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可见,虽然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券是政府筹集资金的重要来源,但靠过度发行货币来筹资,往往带有虚假成分,最终会导致通货膨胀,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2.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管理全国金融机构的国家机构,是制定和贯彻国家货币政策的综合部门,是国家信用的提供者,并*理国家执行国库出纳职能。具体如下:

1)*理国库。

*理国罚跪是指中央银行*理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出纳职能,管好政府资金,为政府服务。具体包括:第一,收受国库的存款。国家通常将闲置的货币资金存入中央银行的活期账户,使中央银行成为国库现款中心。同时,这些资金也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二,为国库办理支付和结算。中央银行根据政府签发的支票,为它的供应者付款或转账,成为国库的出纳员。第三,*理国库办理代收税款以及公债的认购、推销、还本、付息等。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法兰西银行、英格兰银行等均*理财政部的财政收支,并负责各项资金的入库、国内外资金的划拨、买卖债券和经办还本付息等活动。

2)为政府提供信用。

为政府提供信用是指为了应付财政支出出现急剧变动而出现短期财政收入不足以抵补财政支出的状况,往往借助于中央银行借款而为其解决困境。这样,中央银行就成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的重要的资金供应者。

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的信用往往是短期的,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暂时性的不平衡,一般汪承担向政府提供长期借款或无限贷款(或透支)的责任。所以,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信用,一般采取国库券贴现或以国家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方式进行。为了防止国家长期的、经常的财政赤字对货币流通产生的不利影响,堵住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力向中央银行增加偶或款而扩大货币发行量的漏洞,大多数国家通常以立法程序采取一些严格限制的措施或规定。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只有向政府提供短期贷款的义务,政府需要的长期款项只能靠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而筹集。

3)代表政府管理另内外金融事务。

代表政府管理国内外金融事务是指中央银行代表政府,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以此来加强对金融的管制。在具体实践中,中央银行一方面通过宏观金融管理来强化对经济的干预,求得物价和汇价的稳定;另一方面代表政府检查和监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即有权检查和监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信用分配。例如,凡在国内建立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本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并按立法程序完成登记注册手续;中央银行有权制定一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规章细则,经常检查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账册,及时了解其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状况,在必要时向其发出政策性通行与训令。

3.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的地位处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上,即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信用业务。具体表现在:

1)保管和高度一般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

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按法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即中央银行具有为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保管一部分准备金的特权。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的愿意是加强银行的清偿能力,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当一般金融机构资金周转困难时,通过中央银行加以调剂,既能保障存款的的利益,又能防止银行发生挤提而倒闭。随着中央银行作用的强化,存款准备金更重要的作用在于,通过中央银行在规定的幅度内就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而控制全国地货币供应量。

纵观各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虽然它们的结构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但总的发展趋势都是从简单到复杂。如美国最初只有两个标准,后来发展到四个:选择分类指标的依据,最初只考虑存款的性质和银行的地理位置,后来亦有所拓展。1984年以后,依据银行规模的大小,对非居民定期存款按期限长短提缴不同比例的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最复杂的要数德国,它依据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远近、银行规模的大小、存款性质与种类、存款来源的类别、负债的增加率等五项指标来确定。

2)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和再抵押的融资业务时,就成为“最后贷款者”。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票据贴现所等把工商企业自己已贴现的合格票据(如国库券、短期公债、短期商业票据等)再向中央银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资金需要的办法,所以贷款的期限较短。票据再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其债权随着票据再贴现而转移给中央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调节信用的三大法定之一的票据贴现,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对会员银行向其提供的贴现票据,认为是真实可靠且不超过4个月的,可以提供贷款。德国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且规定的最高限额。意大利银行规定再贴现的额度,相当于商业银行负债额的3%~5%。

再抵押是以商业银行提供的票据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与再贴现相比,虽然都是中央银行提供短期贷款的一种方式,但再抵押查以负担较少的利息;它的票据债权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通常以国家有价证券作抵押,向中央银行取得贷款。

3)作为清算系统的最后清算人。

中央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所为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相互间应收应付的票据进行清算时,就成了作为清算人的银行。这一职能是在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和集中保管准备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中央银行掌握货币发行权,集中保管准备金,所以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在中央银行开设有存款往来账户,这为中央银行主持银行间的票据交换和差额清算提供了条件。中央银行将资金轧差直接增减各银行的准备金,手续简便,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从而成为全国的票据清算中心。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要处理几十亿张票据,金额达4万多亿美元。又如日本商业银行月收付轧差的余额,都要通过在日本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4.中央银行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

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当今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如何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的问题。而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货币政策已成为国家整个经济政策的重心。作不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扮演着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重要角色,这在当今世界已形成共识。

货币政策一般也称金融政策,它是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在金融领域所采取的方针和和种调节措施。具体地说,货币政策是国家货币管理当局(通常为中央银行)通过其本身的货币信用活动,运用利率、汇率、存款准备金率、信贷及债券买卖等经济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影响金融机构及整个国民经济来实现。

货币政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与价格、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货币政策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币值和物价的变化、资本(资金)流动及其投向和投量的变动、社会整个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变化。这些变化,最终将集中反映在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总量和结构上。可见,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也就是它发挥调控宏观经济职能作用的过程。

2)调节货币供应量。

从价值形态分析,社会总需求是货币供给量和货币流通速度的乘积,要保证宏观供求平衡,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量的调节职能至关重要。换言之,中央银行要实现其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必须以货币供给量这一中间目标的实现为传导。

中央银行要有效地实现对货币供给量的调节,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调控机制,这一调控机制既要有明确的最终目标,又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工具;既要选择好具体的调控对象,又要运用合适的形式。二是充分运用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经济手段,采取扩张或紧缩信用的办法来调节货币供给量。

3)监督和管理金融业。

中央银行除了应负担起组织和调控货币供应的职责外,作为一国的金融管理当局,还必须担负起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包括本国及外国银行、内外合资银行等监督和管理责任。

各国银行法通常规定,一切吸收存款的机构均须各中央银行注册,请求批准。凡在国内新建立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本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叉机构,均须通过中央银行批准,按照立法程序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定期呈报材料,接受监督。

中央银行在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对金融市场的不同市场层次的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还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控制金融市场,使之服从于政府的经济决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资料来源:

曹龙骐主编,徐晓光,郭茂佳,杨文,陈莹,陈红泉副主编.《金融学(第六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6)第6版:22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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