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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024】信用制度和信用形式

(2020-12-17 13: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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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和信用形式

金融学(货币银行学)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金融学【024】信用制度和信用形式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一、信用制度

信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以借贷为基础并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契约关系。信用制度健全与否对整个社会的信用发展乃至经济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因此,建立一个稳定有序、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的信用制度环境,是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

信用制度,即为约束信用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范与准则及其产权结构的合理性安排。信用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信用制度是约束信用主体行为及其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而非正式的信用制度是约束信用主体及其关系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风俗习惯等。

由于每一个信用关系主体的行为结果不仅取决于他自己的行动,而且取决于他人的行动,所以要使信用关系成立,就必须有约束信用关系主体的一套行为规范。信用制度存在的另一个理由是来自于规模经济和餐饮部效应内在化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信用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二、信用形式

现代经济已是“信用经济”,债权债务关系无所不在,相到交织、频繁变换。现代信用的形式繁多,按信用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和国际信用等。其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直接联系的两种基本形式。

1. 商业信用。

它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它包括企业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业交易的基础上以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它可以直接用商品提供,也可以用货币提供,但它必须与商品交易直接联系在一起,这是它与银行信用的主要区别。实际上典型的商业信用包括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行为:买卖行为和借贷行为。一方面是信用双方的商品交易;另一方面是信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商业信用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相联系,有其广泛的运用范围,因而它构成了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票据的多样化、规范化和广泛流通以及电算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商业信用的发展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条件和基础。商业信用已成为普遍的、大量的社会经济现象,几乎所有的工商企业都卷入了商业信用的链条。正如马克思所说:”商业信用,即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线相提供的信用。这是信用制度的基础。”

虽然商业信用在调节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交易费用、加速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它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局限性:第一,较严格的方向性。商业信用是商业企业之间发生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它受商品流向的限制。商业信用通常是赊销、分期付款的信用形式,从这一意义上说,一般是上游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信用。若是预付定金的商业信用,则是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信用。第二,产业规模的约束性。商业信用所能提供的债务或资金是以产业资本的规模为基础的。一般来说,产业资本的规模越大,商业信用的规模也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第三,信用链条的不稳定性。商业信用是由工商企业提供的,可以说,一个经济社会有多少工商企业就可能有多少信用关系环节。如果某一环节因债务人经营不善而中断,引起债务危机的发生,甚至会冲击银行信用,乃至引发金融危机。

上述局限性使商业信用具有分散性、盲目性的特点,因此虽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信用基础,但它终究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信用的中心和主导。

2. 银行信用。

它是指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以存、放款等多种业务形式提供的货币形态的信用。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信用,它和商业信用一起构成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

银行信用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受制于产业资本规模的局限。银行信用活动的核心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主导功能是将分散的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进行借贷,其借贷资金的规模与整个经济相关,而不受与银行进行信贷业务的某个具体产业、企业的规模限制。第二,银行信用在数量、范围、期限和资金使用的方向上都大大优越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所提供的借贷资金是从产业循环中独立出来的货币,它可以“聚小额贷大额”、“借短期贷长期”,也可以由银行自身决定贷款的范围和方向。第三,银行信用的风险一般低于商业信用。相比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由于具有规模优势、信息优势,因此有助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有效地改善信用过程中的信息条件,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结果是降低了信用风险,增加了信用过程的稳定性。银行信用的上述特点,使它在整个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

3. 国家信用。

它是指国家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据信用原则向社会公众和国外政府举债或向债务国放债的一种形式。

国家信用又称公共信用制度,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往往伴随着政府的财政赤字的发生而产生。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和资金不足,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或向国外政府举债成为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目前各国几乎都采用发行政府债券的形式来筹措资金,形成国家信用的内债。国家信用的外债一般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政府借贷来实现的。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的一体化,各国政府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普遍。

在国家信用中,债权人多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与居民。政府债券由于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安全性以及稳定的收益性,因此也是广受欢迎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买卖政府债券也是经济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给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

4. 消费信用。

它是指为消费者提供的、用于满足其消费需求的信用形式。现代市场经济的消费信用是与商品和劳务,特别是住房和耐用消费品的销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实质是通过赊销或消费贷款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提前消费的条件,促进消费,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的消费信用方式多种多样,个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赊销方式,即零售商直接以延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比如信用*消费。一般来说,它是一种短期消费信用形式。

(2)分期付款方式,即消费者先付一部分货币(首期付款),然后按合同分期摊还本息,呀分期摊还本金,利息一次计付。这种付款方式在购买耐用消费品中广泛使用,是一咱中期消费信用形式。

(3)消费贷款方式,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贷款给消费者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住房以及支付旅游费用等。按贷款发放对象不同,它可以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前者是对消费者发放贷款,后者是对商品销售企业发放贷款。消费贷款属于中长期信用。

5. 国际信用。

它是指国与国之间的企业、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提供的与国际贸易密切联系的信用形式。国际贸易与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使国际信用成为进行国际结算、扩大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之一。

国际信用的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出口信贷。它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中长期贷款形式,是一国政府为促进本国出口,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而对本国出口企业给予利息补贴和提供信用担保的信用形式。根据补贴和贷款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种。

卖方信贷是出口方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本国出口商提供的信贷,出口商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外国进口商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这种贷款方式从出口方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给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它属于银行信用;从出口商赊销商品给进口商的角度看,它又属于商业信用。综合起来考察,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信用支持的国际商业信用。

买方信贷是出口方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直接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方式,其附带条件是该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

(2)国际银行信贷。它是进口企业或进口方银行直接从外国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这种信用形式一般采取货币贷款方式,并事先指定了货币的用途。它不享受出口信贷优惠,所以贷款利率要比出口信贷高。在遇到大宗贷款时,国际金融市场往往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以分散风险。

(3)国际银团贷款。它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

(4)国际租赁。它是指出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等物品较长期地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根据租赁的目的和投资加收方式,可将其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其所需要购买的设备,并一次性出租给承租人,租约期满后回收全部投资的租赁方式。其出租人一般中银行或金融机构,主要为承租人融资资金。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将自己的设备和用品向承租人反复多次出租的租赁方式。其出租人多为工商企业,一般要多次出租才能收回全部设备投资。

(5)补偿贸易。它是指外国企业向进口企业提供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员工培训等,进口企业以该项目的产品等方式来清偿债务的一种信用方式。它实质上是一种国际商业信用,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广泛使用。具体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回购方式,即进口企业用引进机器设备生产的产品分期偿付贷款本息或设备价款的方式。二是互购方式,即授信方不需要受信方引进设备生产的产品,但可以由受信人分期供应其他产品作为补偿的方式。三是劳务补偿,即进口企业以向授信方提供劳务的方法分期偿还进口设备款项的方式,它与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一种补偿贸易方式。

(6)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它主要是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在内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向共成员国提供的贷款。与一般政府贷款或国际商业贷款有显著不同,国际金融机构借贷的利率往往较低,贷款对象主要限于成员国,其主要目的是帮助成员国调节国际收支不平衡、保持汇率稳定,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等。

资料来源:

曹龙骐主编,徐晓光,郭茂佳,杨文,陈莹,陈红泉副主编.《金融学(第六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6)第6版: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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