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014】香港的货币制度
(2020-12-12 17: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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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014】香港的货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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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国两制”下的香港货币制度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国的货币制度改为实行一个主权国家两种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种货币制度并存的货币制度。在内地仍然实行人民币制度,在香港实行独立的港币制度,在货币发行、流通与管理等方面分别自成体系,人民币和港币分别作为内地和香港的法定货币在两地流通。由于香港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按照中国目前“一国两制”下的外汇管理规定,港币仍然属于外汇,港币在内地以外汇对待,同样,人民币在香港也以外币对待。 二、港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港币(或称港元)为土家人法定货币。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为港币发行的指定银行,港币的发行须有100%的准备金金。 由商业银行代为行使货币发行银行的职能,是香港货币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别。香港没有名义上的中央银行,货币的发行一直由商业银行承担。自英国割占香港后,香港曾分别于1853年、1866年及1911年准许英资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有利银行发行银行券,这些银行券在当时只是代表银圆作为支付手段,并不具有法律地位。1935年我国废除了银本位制,香港也随之放弃了银本位制。根据1935年的《货币条例》(后改为《外汇基金条例》),上述三家发钞银行(后改为汇丰、渣打两家)只有将所有的白银交给政府的外汇基金,换取负债证明书作为发钞保证都能发行钞票,此情况下发行的钞票才被赋予法律地位。香港的货币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84年12月1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积满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迎接香港回归,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1993年1月12日,香港政府批准中国银行从1994年5月起加入香港发钞银行的行列,从而形成了目前由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三家商业银行为港币发行银行的局面。 20世纪70年代以前,港币对外价值一直用英镑表示,港币的发行准备金也由外汇基金以英镑资产的形式存放于英国。直到1972年,为摆脱英镑地位不断下降给香港经济带来的损失,香港才决定放弃港币同英镑的固定比价,转而实行港币与美元挂钩。然而,不管香港汇率制度怎样变化,港币发行的充足准备制度一直没有变。发钞银行只有在交存英镑或美元并获取负债证明收以后,才可发行等值的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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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料来源: 曹龙骐主编,徐晓光,郭茂佳,杨文,陈莹,陈红泉副主编.《金融学(第六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6)第6版: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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