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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014】香港的货币制度

(2020-12-12 17: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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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货币制度

金融学(货币银行学)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金融学【014】香港的货币制度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一、“一国两制”下的香港货币制度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中国的货币制度改为实行一个主权国家两种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种货币制度并存的货币制度。在内地仍然实行人民币制度,在香港实行独立的港币制度,在货币发行、流通与管理等方面分别自成体系,人民币和港币分别作为内地和香港的法定货币在两地流通。由于香港仍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按照中国目前“一国两制”下的外汇管理规定,港币仍然属于外汇,港币在内地以外汇对待,同样,人民币在香港也以外币对待。

二、港币制度的基本内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港币(或称港元)为土家人法定货币。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为港币发行的指定银行,港币的发行须有100%的准备金金。

由商业银行代为行使货币发行银行的职能,是香港货币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别。香港没有名义上的中央银行,货币的发行一直由商业银行承担。自英国割占香港后,香港曾分别于1853年、1866年及1911年准许英资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有利银行发行银行券,这些银行券在当时只是代表银圆作为支付手段,并不具有法律地位。1935年我国废除了银本位制,香港也随之放弃了银本位制。根据1935年的《货币条例》(后改为《外汇基金条例》),上述三家发钞银行(后改为汇丰、渣打两家)只有将所有的白银交给政府的外汇基金,换取负债证明书作为发钞保证都能发行钞票,此情况下发行的钞票才被赋予法律地位。香港的货币制度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984年12月1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积满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了迎接香港回归,实现香港的平稳过渡,1993年1月12日,香港政府批准中国银行从1994年5月起加入香港发钞银行的行列,从而形成了目前由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三家商业银行为港币发行银行的局面。

20世纪70年代以前,港币对外价值一直用英镑表示,港币的发行准备金也由外汇基金以英镑资产的形式存放于英国。直到1972年,为摆脱英镑地位不断下降给香港经济带来的损失,香港才决定放弃港币同英镑的固定比价,转而实行港币与美元挂钩。然而,不管香港汇率制度怎样变化,港币发行的充足准备制度一直没有变。发钞银行只有在交存英镑或美元并获取负债证明收以后,才可发行等值的港币。

2. 港元实行与美元联系的汇率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这一切用于调节港元汇价。目前香港实行的港元对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始于1983年。这一制度要求发钞银行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汇率,向外汇基金提交100%的美元作为发钞准备。其他商业银行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向发钞银行换取港元钞票。而超出这外范围以外的港元汇率则由市场供求决定。所以,1:7.8的汇率水平一方面规定了发钞准备的水平,另一方面为市场汇率的变化提供了坐标。而保证市场汇率不过多地偏离这个水平,就成为香港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

3. 香港货币单位为“元”,简称港元,用符号”HK$“表示。其中纸币有:10元、50元、100元、500元和1 000元等面额;硬币有:5分、10分、20分、50分及1元、2元和5元等面额。1元为100分。

4.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港元可以自由兑换,外汇、黄金、证券、期货市场完全放开。

资料来源:

曹龙骐主编,徐晓光,郭茂佳,杨文,陈莹,陈红泉副主编.《金融学(第六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6)第6版: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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